5. 其他規定
(1) 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2) 對既有自產應稅消費品,同時又購進與自產應稅消費品同樣的應稅消費品進行銷售的工業企業,對其銷售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可以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3) 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的,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4)納稅人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批發企業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5) 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消費稅申報抵扣憑證上注明的貨物,無法辨別銷貨方是否申報繳納消費稅的,可向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發函調查該筆銷售業務繳納消費稅情況,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實并回函。經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回函確認已繳納消費稅的,可以受理納稅人的消費稅抵扣申請,按規定抵扣外購項目的已納消費稅。
(五) 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
1. 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對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或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原料),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稅款,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扣:
(1)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3)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5)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6)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8)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9)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
2. 外購、委托加工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按照不同行為分別規定如下:
(1) 外購應稅消費品(從價定率)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 = 期初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當期購進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
(2) 外購應稅消費品(從量定額)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外購應稅消費品單位稅額×30%
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 = 期初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當期購進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
(3) 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 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4) 進口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其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準予扣除的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 期初庫存的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進口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五、消費稅的減免、退補
(一) 消費稅的減免
消費稅是對少數特定消費品選擇征收的一種商品稅,應稅消費品的購買者一般都具有較高的稅收負擔能力。因此,除了極少數特殊情況外,消費稅一般不給予減免稅優惠。消費稅的稅收減免,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1. 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免征消費稅。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2.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二) 消費稅的退稅
在消費稅的退稅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
2. 納稅人出口按規定可以免稅的應稅消費品,在貨物出口后,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手續。
計算出口應稅消費品應稅消費稅的稅率或單位稅額,按照《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這是消費稅退(免)稅與增值稅退(免)稅的重要區別。當出口的貨物是應稅消費品時,其退還增值稅要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而其退還消費稅則按應稅消費品所適用的消費稅稅率計算。出口應稅消費品退(免)消費稅有以下三種情況:出口免稅并退稅、出口免稅但不退稅、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外貿企業從生產企業購進貨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貿企業委托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稅款,分以下情況計算:
(1) 屬于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應按照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貨物時征收消費稅的價格計算應退稅款。
其計算公式為:應退稅款 = 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稅率
(2) 屬于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應按照貨物購進和報關出口的數量計算應退稅款。
其計算公式為:應退稅款 = 出口數量×單位稅額
(三) 消費稅的補稅
消費稅的補稅,與出口退稅制度相關。
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后,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予以免稅的,報關出口者必須及時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已退的消費稅稅款。
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經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時,再申報補繳消費稅。
出口應稅消費品同時涉及退(免)增值稅和消費稅,且增值稅與消費稅的退(免)范圍、程序、管理等方面都是較為一致的,但應退消費稅額應按照消費稅的法定稅率(稅額)執行,這與應退增值稅額適用比法定增值稅稅率更低的出口退稅率是不同的。
六、消費稅的征收管理
有關消費稅的納稅地點、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計稅貨幣等的規定如下:
(一) 納稅地點
國內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消費品所應納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征收。具體征收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關于消費稅的納稅地點,具體規定如下:
1.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 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二) 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消費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具體包括:
1. 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 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 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 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 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除此之外,消費稅的納稅期限與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的規定一致,因此,不再贅述。
(三) 計稅貨幣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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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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