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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預習模擬題6.1

發表時間:2011/11/14 11:06:1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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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項選擇題

1

[答案]AD

[解析](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是合同履行地。

2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2)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包括:①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選項B);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③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選項D);④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選項C)。

3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2)選項BCD: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4

[答案]BCD

[解析](1)董事會:只有“國有獨資公司”、“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才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2)監事會:所有的監事會(不管是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應包括職工代表。

5

[答案]ABD

[解析](1)選項A:有限責任公司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2)選項B: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1名執行董事;(3)選項C: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1-2名監事,監事的任期為法定制3年;(4)選項D: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屬于股東會的職權。

6

[答案]ABCD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7

[答案]BD

[解析](1)選項AC涉及的行為有效:投資人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選項BD:未經投資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或者將企業商標轉讓。

8

[答案]AD

[解析]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9

[答案]AB

[解析](1)選項A:國有企業甲、上市公司乙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因此只能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國有企業甲、上市公司乙只能作為有限合伙人,自然人丙必須是普通合伙人;(2)選項B: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3)選項C:有限合伙人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不視為執行企業事務;(4)選項 D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0

[答案]BCD

[解析]選項A屬于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三、判斷題

1

[答案]√

2

[答案]×

[解析]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

[答案]×

[解析]重整計劃由債務人執行,“管理人”負責監督。

4

[答案]×

[解析]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受和解協議的約束。

5

[答案]√

6

[答案]√

7

[答案]√

[解析]票據的偽造行為是一種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由于其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8

[答案]√

9

[答案]√

10

[答案]√

四、簡答題

[案例1答案]

(1)甲以A企業的名義與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題中,B公司屬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買賣合同有效。

(2)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式。

(3)①乙的質押行為無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本題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質押行為未經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質押行為無效。②丙的質押行為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由于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質押行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②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時從A企業分回的12萬元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5)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不合法。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在本題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有限合伙人丙當然退伙,A企業中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業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案例2答案]

(1)持票人D企業可以向出票人A企業、承兌人甲銀行、保證人乙企業和背書人C企業行使追索權。

(2)B企業拒絕理由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在本題中,B企業在向C企業背書轉讓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因此B企業對其后手C企業的被背書人D企業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乙企業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保證人應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此外,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追索金額包括匯票金額.利息和費用。

(4)C企業拒絕持票人D企業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持票人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案例3答案]

(1)①趙某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在本題中,趙某轉讓股份的行為自公司上市交易的時間未滿1年。②錢某的行為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本題中,錢某轉讓股份的行為自公司上市交易的時間超過了1年,而且未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③孫某的行為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本題中,孫某轉讓股份的行為發生在其離職6個月之后。

(2)李某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題中,李某買入.賣出股票的時間間隔未超過6個月。

(3)周某的行為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在本題中,周某買入股票的時間自審計報告公布的時間超過了5日。

(4)①股票數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②從資本公積金中支付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支出。③2008年10月給其他職工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五、綜合題

(1)丁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行為。根據規定,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在本題中,甲公司將機器設備贈送給戊,屬于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丁造成損害,因此,丁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行為。

(2)丁無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行為。根據規定,因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在本題中,己公司屬于善意第三人,債權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丁有權代位行使甲對乙的債權。根據規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在本題中,甲公司對乙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屬于怠于行使其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因此,債權人丁有權代位行使甲對乙的債權。

(4)甲有權向丙主張抵銷。根據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在本題中,甲欠丙的賬款50萬元和丙欠甲的賬款70萬元在3月15日時均已到期,甲有權向丙主張就50萬元的債權債務予以抵銷。

(5)①甲庚之間的債權轉讓于4月10日生效。根據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債權轉讓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條件,但是要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則必須通知債務人。②丙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對丙產生效力。根據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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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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