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訴訟
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訴訟的活動。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4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的法律依據是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通過,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
(一)訴訟的適用范圍
1.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適用于《民事訴訟法》的案件具體有五類: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企業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2.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合議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議制度是相對于獨任制度而言的,后者是指由1名審判員獨立地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法院審理第一審民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法院審理第二審民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2.兩審終審制度。一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終結。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法院分為四級:最高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級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級法院。按照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審判后,當事人如果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由該上一級法院進行第二審。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最高審判機關——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現終審裁判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三)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各級法院的轄區和各級行政區劃是一致的。按照地域標準也即按照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確定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稱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1)一般地域管轄,是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來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也叫普通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這樣規定,既有利于被告應訴,又便于法院行使審判權,還有利于法院采取財產保全和執行措施,同時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濫用起訴權。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是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也稱特別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九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⑥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⑧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⑨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的管轄。專屬管轄的案件主要有三類: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管轄的確定(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選擇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規定訴訟時效的主要作用在于:
(1)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訴訟時效規定體現的是,如果權利人享有權利但不積極地行使,將產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訴訟時效體現了法律保護勤勉者(積極行使權利者),不保護懶惰者的原則。
(2)維護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穩定。權利人長期不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就會使義務人認為權利人已經放棄其請求權,從而形成一種穩定的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如果在經過相當長的時問后,權利人才行使權利,就會導致已經穩定的社會秩序遭到破壞,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穩定。
(3)有利于證據的收集和判斷,并及時解決糾紛。如果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有些事實和證據可能因年代久遠,難以查證。法律規定訴訟時效,使當事人和法院免受陳年舊賬的困擾。
關于仲裁時效,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有下列幾種: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也稱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也稱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
如《民法通則》規定,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在《民法通則》之外,《合同法》、《繼承法》、《海商法》、《票據法》等也都規定了特殊的訴訟時效。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前面所講的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說,對在20年內始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訴訟保護。20年就是法律保護的最長期限,故也稱絕對時效期間。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所謂其他障礙,包括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也包括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確定或者非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產管理人不明確,使繼承人不能行使其繼承權。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基于某種正當理由要求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時效期間,經法院審查確認后決定延長的制度。
(五)判決和執行
1.審理和判決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公開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以便群眾旁聽。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以及最高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都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執行
(1)執行的概念
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在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律文書時,依照法定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2)執行措施
執行措施,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方法和手段。
對于民事案件,法律規定了9種不同的執行措施:①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②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③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④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⑤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⑥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⑦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⑧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⑨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對于行政機關拒絕履行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的,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執行措施:①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②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③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法院;④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六)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出的裁決是最終裁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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