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長期借款的保護性條款
由于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的長期貸款金額高、期限長、風險大,因襲,除借款合同的基本條款之外,債權人通常還在借款合同中附加各種保護性條款,以確保企業按要求使用借款和按時足額償還借款。保護性條款一般有以下三類:
(1) 例行性保護條款。這類條款作為例行常規,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會出現。主要包括:① 要求定期向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提交財務報表,以使債權人隨時掌握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② 不準在正常情況下出售較多的非產成品存貨,以保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能力。③ 如期清償應繳納稅金和其他到期債務,以防被罰款而造成不必要的現金流失。④ 不準以資產作其他承諾的擔保或抵押。⑤ 不準貼現應收票據或出售應收賬款,以避免或有負債等。
(2) 一般性保護條款。一般性保護條款是對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及償債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條款,這類條款應用于大多數借款合同,主要包括:① 保持企業的資產流動性。要求企業需持有一定最低限度的貨幣資金及其他流動資產,以保持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和償債能力,一般規定了企業必須保持的最低營運資金數額和最低流動比率數值。② 限制企業非經營性支出。如限制支付現金股利、購入股票和職工加薪的數額規模,以減少企業資金的過度外流。③ 限制企業資本支出的規模。控制企業資產結構中的長期性資產的比例,以減少公司日后不得不變賣固定資產以償還貸款的可能性。④ 限制公司再舉債規模。目的是以防止其他債權人取得對公司資產的優先索償權。⑤ 限制公司的長期投資。如規定公司不準投資于短期內不能收回資金的項目,不能未經銀行等債權人同意而與其他公司合并等。
(3) 特殊性保護條款。這類條款是針對某些特殊情況而出現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條款,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生效。主要包括:要求公司的主要領導人購買人身保險;借款的用途不得改變;違約懲罰條款,等等。
上述各項條款結合使用,將有利于全面保護銀行等債權人的權益。但借款合同是經雙方充分協商后決定的,其最終結果取決于雙方談判能力的大小,而不是完全取決于銀行等債權人的主觀愿望。
(三) 銀行借款的籌資特點
(1) 籌資速度快。與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債權籌資方式相比,銀行借款的程序相對簡單,所花時間較短,公司可以迅速獲得所需資金。
(2) 資本成本較低。利用銀行借款籌資,比發行債券和融資租賃的利息負擔要低。而且,無須支付證券發行費用、租賃手續費用等籌資費用。
(3) 籌資彈性較大。在借款之前,公司根據當時的資本需求與銀行等貸款機構直接商定貸款的時間、數量和條件。在借款期間,若公司的財務狀況發生某些變化,也可與債權人再協商,變更借款數量、時間和條件,或提前償還本息。因此,借款籌資對公司具有較大的靈活性,特別是短期借款更是如此。
(4) 限制條款多。與債券籌資相比較,銀行借款合同對借款用途有明確規定,通過借款的保護性條款,對公司資本支出額度、再籌資、股利支付等行為有嚴格的約束,以后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政策必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5) 籌資數額有限。銀行借款的數額往往受到貸款機構資本實力的制約,不可能像發行債券、股票那樣一次籌集到大筆資金,無法滿足公司大規模籌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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