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對策行為的分類
所謂對策行為,是市場主體所從事的具有經濟法意義的博弈行為,它可以分為橫向對策行為和縱向對策行為兩類。
所謂橫向對策行為,是市場主體在相互之間的市場競爭中所從事的各類行為,這些行為如果是公平競爭行為和正當競爭行為,則經濟法同樣予以保護;如果這些行為是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則在經濟法上將得到否定的評價,并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所謂縱向對策行為,是市場主體針對國家的調制行為所實施的博弈行為,既包括對國家調制行為的遵從、合作行為(如依法納稅),也包括對國家調制行為的規避、不合作行為(如逃稅、避稅)。前者一般會得到經濟法上的肯定評價,而后者則可能會受到經濟法的制裁。
盡管調制行為在經濟法上具有主導地位,但對策行為同樣也很重要。事實上,既然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經濟法主體可以從事對策行為,就意味著并非只是被動地“接受”,而是同樣可以依據自己的利益追求和可能選擇,來從事相關的博弈行為。而調制行為的效果如何,則在很大程度上與對策行為有關。因此,如何確保調制行為能夠得到有效遵從,盡量減少不合作行為產生的消極影響,同樣是法律調整方面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
上述的調制行為和對策行為,是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兩大基本類型,體現了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構成。盡管對于經濟法主體的行為,也可以從其他的角度進行分類,但上述分類,從法律調整的角度說,應當是更為基本的,對于解決法制實踐中的相關問題,也是更為有益的。
三、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其他分類
上述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分類,是從經濟法的體系、主體等角度能夠推演出來的一種基本分類。由于經濟法主體的行為也屬于法律行為,因而還可以從法律行為的一般分類的角度,對經濟法主體的行為作出其他分類。
(一) 從主體角度作出的分類
從主體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為分為單方行為和非單方行為、自為行為和代理行為。這些分類在經濟法主體行為中也是適用的,或者說,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可以歸屬于上述不同的類型。
例如,從單方行為與非單方行為的分類來看,一般說來,調制行為是國家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再形式上與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經濟法主體達成合意。但從目標實現的角度來說,單方的行為需要得到其他主體的配合、響應和支持,因而調制行為也離不開市場主體的對策行為。此外,從市場主體的角度來看,市場主體的橫向對策行為發生于多個市場主體之間,因而當然可以是非單方的行為。
(二) 從行為對象角度作出的分類
依據行為對象,可以把法律行為分為抽象行為和具體行為。其中,抽象行為是針對不特定對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為;而具體行為則是針對特定對象作出的,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為。調制行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為;而對策行為則一般屬于具體行為,市場主體的對策往往是針對特定對象分散作出的。
此外,上述的調制行為因其事關重大,直接影響到相關主體的利益保護,也關系到相關主體的理性預期,對于經濟和社會發展往往影響重大,因而不僅是抽象行為,一般也是要式行為;而市場主體的對策行為則主要關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傳統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別的形式要求,但在經濟法上,則可能會涉及一些特別的形式上的要求。
(三) 從行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類
法律行為可以分為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調制行為究竟應當是積極行為還是消極行為,究竟應當強調作為還是不作為,不能一概而論,而應當根據經濟規律、依調制的需要而定。因此,調制行為既可能有積極的,也可能有消極的。市場主體的對策行為也與此相類似。
此外,法律行為還可以分為合法行為與非合法行為。上述的調制行為和對策行為,從合法性的角度來看,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例如,稅收逃避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價格欺詐行為等,都是市場主體實施的對策行為,對較為常見,這些行為在性質上都屬于違法行為;又如,某些調制行為,可能是違法的作為或違法的不尊為,也可能是不正當行為,即在行使調制權的過程中采取了不適當的方式,這些行為同樣涉及合法性評價問題。
與上述分類類似,法律行為還可以分為有效行為與無效行為。經濟法主體的哪些行為有效,哪些行為無效,都需要根據一定的要件,或行為構成要素來加以衡量。例如,征稅行為就需要符合稅法規定的課稅要件,若征稅不符合課稅要件,則行為無效。
上述法律行為的一般分類,不僅可以進一步揭示調制行為與對策行為的某些特征,同時,也可以從不同側面對經濟法主體行為的類別加以細化,從而有助于提高規范相關行為的針對性。
四、行為的相關要素
法律行為是主體與客體、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交互作用的復雜過程。法律行為的相關要素是多方面的:在主觀方面,涉及行為的目的、認知能力等要素;在客觀方面,則涉及行為的手段、效果等要素。把握這些要素,有助于更好地分析具體的行為。
(一) 行為目的要素和認知能力要素
經濟法主體的行為目的,作為主體力求實現的目標和結果,對于各類主體的行為都很重要。事實上,在經濟法主體從事調制行為或對策行為時,都會將其追求的目標融入行動之中。從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來看,在其調制行為中,首先要實現促進和保障經濟的穩定增長等經濟目標,并進而實現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等社會目標,在此基礎上,實現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的最高目標。從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角度看,其市場對策行為的目標,主要是實現利潤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同時,在同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博弈過程中,也要力圖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對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進行相關對策行為的動因。
此外,在認識能力方面,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認知能力,以及企業或消費者的認知能力等,都是很重要的,不僅會直接影響調制能力,也會影響市場主體的利益。在經濟法領域,要考察某些主體的行為,特別是主體的能力時,主要應考察主體的認知能力。而主體的行為是否超乎認知能力,又與其是否承擔某種責任,以及相關的競爭行為或者合同內容是否合法有效等,都會發生關聯。如果企業的行為超過了一般的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并且利用消費者在認知能力上的弱勢來從事違法行為,就會涉及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
對于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認知能力,在經濟上應當特別強調,它尤其關系到對經濟規律、對客觀形勢的分析和把握,關系到調制行為的成敗得失。因此,要規范經濟法主體的行為,也要對主體的認知能力予以特別關注,如計劃制定的科學性,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的調整,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以及消費者的消費行為等,都涉及認知能力的問題,需要從相關的側面加以體現。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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