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發行股票的一般程序
(1) 發起人認足股份、繳付股資。發起方式設立的公司,發起人認購公司的全部股份;募集方式設立的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非貨幣資產作價出資。在發起設立方式下,發起人繳付全部股資后,應選舉董事會、監事會,由董事會辦理公司設立的登記事項;在募集設立方式下,發起人認足其應認購的股份并繳付股資后,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
(2) 提出公開募集股份的申請。以募集方式設立的公司,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并報送批準設立公司的相關文件,包括公司章程、招股說明書等。
(3) 公告招股說明書,簽訂承銷協議。公開募集股份申請經國家批準后,應公告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應包括公司的章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本次每股票面價值和發行價格、募集資金的用途等。同時,與證券公司等證券承銷機構簽訂承銷協議。
(4) 招認股份,繳納股款。發行股票的公司或其承銷機構一般用廣告或書面通知的辦法招募股份。認股者一旦填寫了認股書,就要承擔認股書中約定的繳納股款義務。如果認股者的總股數超過發起人擬招募的總股數,可以采取抽簽的方式確定哪些認股者有權認股。認股者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代收股款的銀行繳納股款,同時交付認股書。股款認足后,發起人應委托法定的機構驗資,出具驗資證明。
(5) 召開創立大會,選舉董事會、監事會。發行股份的股款募足后,發起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法定30天)主持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應有代表股份總數半數以上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并有權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作價進行審核。
(6) 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交割股票。經創立大會選舉的董事會,應在創立大會結束后30天內,辦理申請公司設立的登記事項。登記成立后,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
3. 股票上市交易
(1) 股票上市的目的。股票上市的目的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① 便于籌措新資金。證券市場是資本商品的買賣市場,證券市場上有眾多的資金供應者。同時,股票上市經過了政府機構的審查批準并接受嚴格的管理,執行股票上市和信息披露的規定,容易吸引社會資本投資者。公司上市后,還可以通過增發、配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等方式進行再融資。② 促進股權流通和轉讓。股票上市后便于投資者購買,提高了股權的流動性和股票的變現力,便于投資者認購和交易。③ 促進股權分散化。上市公司擁有眾多的股東,加之上市股票的流通性強,能夠避免公司的股權集中,分散公司的控制權,有利于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④ 便于確定公司價值。股票上市后,公司股價有市價可循,便于確定公司的價值。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即時的股票交易行情,就是對公司價值的市場評價。同時,市場行情也能夠為公司收購兼并等資本運作提供詢價基礎。
但股票上市也有對公司不利的一面,這主要有:上市成本較高,手續復雜嚴格;公司將負擔較高的信息披露成本;信息公開的要求可能會暴露公司的商業機密;股價有時會歪曲公司的實際情況,影響公司聲譽;可能會分散公司的控制權,造成管理上的困難。
(2) 股票上市的條件。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進入證券交易所交易,必須受嚴格的條件限制。我國《證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②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 000萬元;③ 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④ 公司最近3年無重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3) 股票上市的暫停、終止與特別處理。當上市公司出現經營情況惡化、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其他原因導致不符合上市條件時,就可能被暫停或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或其他狀異常的,其股票交易將被交易所“特別處理(ST:special Treatment)”。“財務狀異常”是指以下幾種情況:① 最近2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的凈利潤為負值;② 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低于注冊資本;③ 最近1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股東權益扣除注冊會計師和有關部門不予確認的部分后,低于注冊資本;④ 注冊會計師對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財產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⑤ 最近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對上年度利潤進行調整,導致連續2個會計年度虧損;⑥ 經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財務狀況異常的。“其他狀況異常”是指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導致生產經營活動基本中止,公司涉及的可能賠償金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訴訟等情況。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期間,其股票交易遵循下列規則:① 股票報價日漲跌幅限制為5%;② 股票名稱改為原股票名前加“ST”;③ 上市公司的中期報告必須經過審計。
(三) 上市公司的股票發行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股票,包括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兩種類型。公開發行股票又分為首次上市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開發行股票,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也叫定向發行。
1. 首次上市公開發行股票(IPO)
首次上市公開發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以下簡稱IPO),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對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流通和交易。實施IPO的公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頒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實施IPO的基本程序是:(1) 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2) 公司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的決議;(3) 由保薦人保薦并向證監會申報;(4) 證監會受理,并審核批準;(5) 自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公司應在6個月內公開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失效,須經證監會重新核準后方可發行。
2. 上市公開發行股票
上市公開發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已經上市后,通過證券交易所在證券市場上對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包括增發和配股兩種方式。其中,增發是指增資發行,即上市公司向社會公眾發售股票的再融資方式,而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向原有股東配售發行股票的再融資方式。增發和配股也應符合證監會規定的條件,并經過證監會的核準。
3. 非公開發行股票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也叫定向募集增發。其目的往往是為了引入該機構的特定能力,如管理、渠道等。定向增發的對象可以是老股東,也可以是新投資者。總之,定向增發完成之后,公司的股權結構往往會發生較大變化,甚至發生控股權變更的情況。
在公司設立時,上市公開發行股票與非上市不公開發行股票相比較,上市公開發行股票方式的發行范圍廣,發行對象多,易于足額籌集資本,同時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但公開發行方式審批手續復雜嚴格,發行成本高。在公司設立后再融資時,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和非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相比較,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優勢在于:(1) 有利于引入戰略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2) 有利于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場化估值溢價,將母公司資產通過資本市場放大,從而提升母公司的資產價值;(3) 定向增發是一種主要的并購手段,特別是資產并購型定向增發,有利于集團企業整體上市,并同時減輕并購的現金流壓力。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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