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具體合同
一、買賣合同
(一)買賣合同的效力
買賣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
(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在買賣合同中,買和賣的物就是標的,稱為標的物。
1.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2.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3.標的物檢驗。
(三)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權責
1.出賣人的權責。
2.買受人的權責。
(四)所有權保留
(五)試用買賣
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一)供電人的義務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
(二)用電人的義務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三、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如果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贈與可以附義務。
(二)贈與的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l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借款利息的規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五、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合同法》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七、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一)承攬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定作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八、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一)發包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九、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一)客運合同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1.旅客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2.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貨運合同
1.托運人、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2.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三)多式聯運合同
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十、技術合同
(一)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1.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2.技術開發合同的解除與風險承擔。
3.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
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
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
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二)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轉讓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三)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咨詢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科技人員作為受托人,運用自己的科學技術知識和科技手段,對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術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等活動,委托人支付咨詢費的合同。
2.技術服務合同。
在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十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寄存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保管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十二、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一)倉儲合同的倉單
倉單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后給存貨人開具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十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一)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受托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三)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十四、行紀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一)行紀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二)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十五、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人必須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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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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