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綜合題
1. [答案]:
(1)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能確定,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時通知了乙,所以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3)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后,丙對甲承擔的質押擔保責任對丁有效。《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債權時,也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4)丁在匯票不獲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權。行使追索權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其他合法證明。第二,發出追索通知。
2. [答案]:
(1)該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有下列錯誤之處:
①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超過規定標準。根據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該企業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應為18萬元[1500×5‰+(4600+400-1500)3‰],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30-18)。
②將向主管部門的捐款,以及交納技術監督部門罰款在稅前予以扣除不符合規定。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萬元(70+10)。
③未將聯營企業分回利潤還原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17÷(1-15%)-17]
④按實發工資在稅前進行了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1.2(萬元)(320-268.8)
⑤按實際計提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在稅前進行了扣除。(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為47.04(萬元)[268.8×(2%+14%+1.5%)]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96(萬元)(56-47.04))
(2)調整計算該企業2002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717+12+80+3+51.2+8.96=872.16(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872.16×33%=287.81(萬元)
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已繳稅款=20×15%=3(萬元)
2002年該企業應繳所得稅稅額=287.81-3=284.81(萬元)
應補繳所得稅=284.81-200=84.81(萬元)
(3)該企業于2003年2月20日進行納稅申報不符合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4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該企業于2月20日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已超過了納稅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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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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