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額稅率
為了簡化征管手續,便于操作,對無法計算金額的憑證,或雖載有金額,但作為計稅依據不合理的憑證,采用定額稅率,以件為單位繳納一定數額的稅款。權利、許可證照,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均為按件貼花,稅額為每件5元。
四、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印花稅暫行條例》按照應稅憑證種類,對計稅依據分別規定如下: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具體包括購銷合同中記載的購銷金額、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加工或承攬收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中的收取費用、建筑安裝工程合同中的承包金額、財產租賃合同中的租賃金額、貨物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費用(運費收入)、倉儲保管費用、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額、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費等。上述憑證以“金額”、“費用”作為計稅依據的,應當全額計稅,不得作任何扣除。
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經濟事項的同一憑證,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算貼花。
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
3.不記載金額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專利證等權利許可證照,以及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等輔助性賬簿,以憑證或賬簿的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4.納稅人有以下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1)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3)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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