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A公司為2004年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可對外提供擔保,金額在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擔保,應當經公司董事會決議批準,甲為A公司的董事長,未持有A公司股票。
2006年12月,A公司的股價跌入低谷,甲擬購入A公司10萬股股票,因自有資金不足,甲向同為A公司董事的乙請求借款200萬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擔保時,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請求A公司為其借款提供擔保。
2006年12月20日,A公司召開董事會,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會議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會會議討論了A公司未來經營計劃等問題,并討論了為甲提供擔保的問題,董事會認為甲的經濟狀況良好,信用風險不大,同意為其借款提供擔保,在董事會討論該擔保事項和對此決議時,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參與表決,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過了為甲向乙借款提供擔保的決議。
2006年12月25日,甲在獲得200萬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價格買入A公司股票10萬股,并向公司報告,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價格出售了3萬元股股票,并向公司報告。
丙在2007年1月5日買入A公司股票1萬股,成為A公司的股東,丙從A公司的公告中發現了公司為甲提供擔保及甲買賣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07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會收回甲買賣股票的收益,董事會一直未予以理會。
2007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兩個訴訟,在第1年訴訟中,丙請求撤銷董事會決議,理由是董事會批準公司為甲提供擔保的決議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體董事過半數;在第2個訴訟中,丙要求甲將股票買賣所得收益上繳給A公司。
要求: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買入A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2)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數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3)丙請求撤銷董事會決議的理由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4)丙要求甲將股票買賣所得收益上繳給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5)丙是否有資格提起第2個訴訟?說明理由。
[答案]
(1)甲買入A公司股票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上市公司董事長可以自行買入公司股票,法律未作出限制性規定。
(2)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數量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價格出售了3萬股股票,超過了甲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不符合規定。
(3)丙請求撤銷董事會決議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董事為4人,4人全部通過,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4)丙要求甲將股票買賣所得收益上繳給A公司符合法律規定。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5)丙沒有資格提起第2個訴訟。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題中,丙沒有資歷提起第2個訴訟主要有兩個原因:
①丙作為股東持有股份的時間未超過180日。丙在2007年1月5日買入A公司股票1萬股,而在2007年2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不具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訴訟的主體資格。
②丙沒有先通過監事會提起訴訟。根據以上列舉的規定,股東損害公司利益時,只有先通過監事會提起訴訟,監事會拒絕提起訴訟或延遲提起訴訟的,股東才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丙不具有提起第2個訴訟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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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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