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基礎試題經濟法基礎訓練測試參考答案
11.C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管轄。根據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12。D
【解析】本題考核仲裁相關規定。根據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義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本題中,乙在開庭審理時才提出雙方簽有仲裁協議,而沒有在開庭前提出,那么視為甲、乙已放棄仲裁協議,法院繼續審理。
13.C
【解析】本題考核特殊地域管轄的種類。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4.C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根據規定,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本題中,甲在2013年3月27日知道權利被侵害,因此訴訟時效期間為2013年3月27日~2014年3月27日。
15.B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16.C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所以選項A錯誤。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所以選項B錯誤。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所以選項D錯誤。
17.A
【解析】本題考核上訴的期限。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8.C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的專屬管轄。根據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題中,應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19.B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中止。根據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該予以中止,也就是“暫停”。
20.D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的范圍。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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