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給付或者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向對方支付的金錢。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由于二者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具有共性而不能并用。當事人執行定金條款后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害的,仍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三、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般來說,在合同訂立之后,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不論是自己的原因,還是第三人的原因,都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當事人一方違約是由于免責事由的出現造成的,在額可以根據情況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規定了三種免責事由:法定事由、免責條款、法律有特別規定。
(一) 法定事由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具體來說,即是在合同訂立后發生不可抗力的,可以視不可抗力的影響變更、解除合同,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均予以免除,即當事人不負違約責任。但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也要承擔違約責任的,違約方也要承擔無過錯的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失;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不能履行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和理由;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關的證明,證明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二) 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出現一定的事由或條件時,可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三) 法律的特別規定
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如《合同法》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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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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