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的稅率有:
(1)比例稅率。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征稅對象,不論其數額大小,均按同一個比例征稅的稅率。稅率本身是應納稅額與計稅金額之間的比例。這里所說的比例稅率是相對累進稅率、定額稅率而言的。在比例稅率中,根據不同的情況又可劃分為不同的征稅比例,如行業比例稅率、產品比例稅率、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免征額的比例稅率、分檔比例稅率和幅度比例稅率等。
(2)累進稅率。累進稅率是根據征稅對象數額的大小,規定不同等級的稅率。即征稅塒象數額越大,稅率越高。累進稅率又分為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超率累進稅率和超倍累進稅率四種:
全額累進稅率是按征稅對象金額的多少劃分若干等級,并按其達到的不同等級規定不同的稅率。征稅對象的金額達到哪一個等級,則全額按相應的稅率征稅。目前,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中已不采用這種稅率。
超額累進稅率是將征稅對象的數額劃分為不同的部分,按不同的部分規定不同的稅率,對每個等級分別計算稅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將工資、薪金所得劃分為九個等級,并規定了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超率累進稅率是按征稅對象的數額的某種比例來劃分不同的部分,按不同部分分別規定相應的稅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按土地增值額和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的不同,規定了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超倍累進稅率是以征稅對象數額相當于計稅基數的倍數為累進依據,按照超累方式計算應納稅額的稅率。
(3)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率,是指按征稅對象的一定單位直接規定固定的稅額,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無鉛汽油每升的稅額為0.2元,柴油每升的稅額為0.1元。
6.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是指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或標準,即依據什么來計算納稅人應繳納的稅額。一般有兩種:一是從價計征;二是從量計征。從價計征.是以計稅金額為計稅依據。從量計征,是以征稅對象的重量、體積、數量為計稅依據。
7.納稅環節。商品流轉過程中,包括工業生產、農業生產、貨物進出口、農產品采購或發運、商業批發、商業零售等在內的各個環節,具體被確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就是納稅環節。如現行的增值稅實行多次課征制,從商品生產環節到商業零售環節,每一個環節都要就其增值額部分納稅。
8.納稅期限。納稅期限是指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發生后應依法繳納稅款的期限:規定納稅期限是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及時實現.也是稅收強制性和固定性的體現。我國稅法對不同稅種根據不同的情況規定了各自的納稅期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
9.減免稅。減免稅是國家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減稅是指對應征稅款減少征收一部分。免稅是對按規定應征收的稅款全部免除。減稅和免稅具體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稅法直接規定的長期減免稅項目;另一種是依法給予的一定期限內的減免稅措施,期滿之后仍應按規定納稅。制定這種特殊規定,是對按稅制規定的稅率征稅時不能解決的具體問題而采取的一種補充措施,同時體現國家鼓勵和支持某些行業或項目發展的稅收政策,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作用。我國現行的稅收減免權限集中于國務院,任何地區、部門不得規定減免稅項目。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等情況免征營業稅。減免稅主要包括稅基式減免、稅率式減免和稅額式減免:
(1)稅基式減免,是直接通過縮小計稅依據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具體包括起征點、免征額、項目扣除和跨期結轉等。起征點也稱征稅起點,是指對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數額界限。征稅對象的數額沒有達到規定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就其全部數額征稅。如稅法規定,營業稅按期限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免征額,是指對征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即將納稅剝象中的一部分給予減免,只就減除后的剩余部分計征稅款。項目扣除,是指在征稅對象中扣除一定項目的數額,以剩余數額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跨期結轉,是將以前納稅年度的經營虧損等在本納稅年度經營利潤中扣除,相應縮小了計稅依據。
(2)稅率式減免,是指通過直接降低稅率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包括低稅率、零稅率等。
(3)稅額式減免,是指通過直接減少應納稅額的方式實現的減稅、免稅。包括全部免征、減半征收、核定減免率等。
10.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指對違反國家稅法規定的行為人采取的處罰措施。
一般包括違法行為和因違法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兩部分內容。這里的違法行為是指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這里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納稅人和稅務人員違反稅法規定,都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三、我國現行稅制
1994年我國通過進行大規模的工商稅制改革,已形成了工商稅制的整體格局。
同時.各地陸續取消了牧業稅和農林特產稅,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廢除了農業稅條例。2006年4月28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現階段,我國主要有如下稅種: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內資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資企業適用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時廢止)、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停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房地產稅、屠宰稅、筵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關稅、船舶噸稅、煙葉稅等。
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機關主要有: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海關。
四、我國稅收制度的沿革
我國的稅收制度自新中國成立50多年來,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條件的變化,曾作過多次調整和改革。從總體上看,我網的稅收法律制度建設主要經歷了三個重要時期:第一個時期是新中國成立初期至201韭紀70年代的稅收體制初創時期;第二個時期是20世紀80年代的重建與改革||寸期:第三個時期是從1994年至今的完善與發展時期。
1992年年底,國家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要求逐步建立起一個統一、開放、公平競爭、按照經濟規律要求運行的市場,與此相適應的是要建立一個公平、合理、法制的稅收體系。1993年下半年,國家著手對我國稅制進行改革,并于19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規模最大、范圍最廣、力度最大的一次稅制改革。
這次改革是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借鑒國際慣例,按照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理順分配關系、保證財政收入的指導思想,對我國稅制進行的全面改革。其主要內容是,重點對流轉稅和所得稅進行了重大調整,對其他一些稅種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同時還改革了稅收征收管理制度。
1.流轉稅制改革。按照充分體現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的原則,在保持總體稅負基本不變的情況下,參照國際上的一般做法,改革流轉稅制。取消產品稅,將原來征收產品稅的產品全部改為征收增值稅;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對商品的生產、批發、零售和進口全面征收增值稅;開征消費稅,選擇煙、酒等11種商品。在征收增值稅后,再征收一道消費稅,以調節消費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同家財政收入;調整了營業稅的適用范圍和征收范圍,簡并了稅目、稅率;規定了新的流轉稅制度統一適用于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199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同時廢止了工商統一稅;開征土地增值稅,對房地產交易中的過高利潤進行調節。
2.所得稅的改革。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33%的所得稅比例稅率;調整和規范企業所得稅前的列支項目和標準;取消國營企業工資凋節稅和向國有企業征收的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等。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將原來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三稅合并.擴大了所得稅法的適用范圍,中國公民、外籍人員和個體工商戶都執行統一的個人所得稅法。
3.農業稅的改革。將農業稅中的原農林特產農業稅、原產品稅和原工商統一稅中的農林牧水產品稅目合并,改為農業特產稅.擴大了征收范圍,適當降低了部分產品的稅率,明確了減免稅有關政策,規定了扣繳義務人。
4.資源稅的改革。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將所有礦產資源都納入征稅范圍,適當凋整稅負,并將鹽稅并入資源稅。
5.其他工商稅的改革。取消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燒油特別稅、國營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事業單位獎金稅;將特別消費稅并人消費稅;將屠宰稅、筵席稅下放給地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等。
6.征收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普遍納稅申報制度;積極推行稅務代理制度;加速推進稅收征管計算機化的進程;建立嚴格的稅務稽核制度;適應實行分稅制的需要,組建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加強稅收法制建設,逐步建立稅收立法、司法、執法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機制。
1994年稅制改革后,稅種減少,稅制簡化,結構趨于合理,稅負趨于公平,越權減免稅有所抑制,稅收籌集財政收入和調控宏觀經濟的功能有所增強。我國的稅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和歷史性成功。但正如其他改革一樣,1994年的稅刪改革也具有階段性,它并未解決現階段中國稅制的全部問題.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矛盾和問題。
1998年以來,在鞏固1994年稅制改革的基礎上,我國又陸續對現行稅制進行了改革和調整,繼續完善稅收制度。主要包括增值稅轉型、消費稅改革、重新修訂《稅收征管法》、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調整等。與此同時,從1998年開始,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逐步推進,除煙葉稅外,各地陸續取消了農業稅、牧業稅以及農業特產稅,從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2006年4月28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剛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公司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并適當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了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建立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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