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
2018 年 7 月 14 日,甲公司從乙公司購買了辦公設備,合計 20 萬元,雙方約定以商業匯票付款。7 月 15 日,乙公司簽發了一張以甲公司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債權人丙公司為收款人、金額為 20 萬元商業承兌匯票。甲公司經提示在匯票上簽章承兌。該匯票在交付給丙公司時,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證人。甲公司遂請求丁公司保證,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設定抵押為保證生效條件,甲公司承諾設定抵押,丁公司以保證人身份在匯票上簽章,并注明“該保證以甲公司提供抵押為生效條件”。丁公司保證甲公司付款,但票據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和保證日期。匯票到期后,丙公司獲悉甲公司財務狀況不佳,遂直接向保證人丁公司請求付款,丁公司拒絕付款,理由如下:(1)匯票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和保證日期,保證無效;(2)甲公司未提供抵押,保證不生效;(3)即使保證生效,持票人應先向被保證人請求付款,只有在被保證人不具有還款能力時才由保證人付款。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丁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1)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3)丙公司可否直接向丁公司主張票據權利?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丁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1)不成立。
(2)丁公司應承擔保證責任。
(3)丙公司可以直接向丁公司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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