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金管理制度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現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現金的使用范圍
企業可用現金支付的款項有: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款項;
(6)出差人員必需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情況可以用現金支付外,其他款項的支付應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2.現金的限額
現金的限額是指為了保證企業日常零星開支的需要,允許單位留存現金的最高數額。這一限額由開戶銀行根據單位的實際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單位3~5天日常零星開支的需要確定,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按多于5天但不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的需要確定。核定后的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超過部分應于當日終了前存入銀行。需要增加或減少現金限額的單位,應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3.現金收支的規定
開戶單位收入現金應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中支付或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現金,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單位,應事先報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并在核定的范圍和限額內進行,同時,收支的現金必須入賬。開戶單位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時,應如實寫明提取現金的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并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后予以支付。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救災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單位,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并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后予以支付。此外,不準用不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不得“白條頂庫”;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人或支取現金;不準用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人儲蓄;不準保留賬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設置“小金庫”等。銀行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將按照違規金額的一定比例予以處罰。
(二)現金的核算
為了總括地反映企業庫存現金的收入、支出和結存情況,企業應當設置“庫存現金”科目,借方登記現金的增加,貸方登記現金的減少,期末余額在借方,反映企業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的金額。企業內部各部門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可以單獨設置“備用金”科目進行核算。
企業應當設置現金總賬和現金日記賬,分別進行企業庫存現金的總分類核算和明細分類核算。
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在現金日記賬上計算出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額、現金支出合計額和結余額,并將現金日記賬的賬面結余額與實際庫存現金額相核對,保證賬款相符;月度終了,現金日記賬的余額應當與現金總賬的余額核對,做到賬賬相符。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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