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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沖刺精講講義(2)

發表時間:2012/9/13 10:45:2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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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證券發行的程序

《證券法》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證券公司執業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2008)發行人應當就下列事項聘請具有保薦機構(與《證券法》規定的保薦人同義)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1)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2)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3)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應當依法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保薦機構資格。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個人具體負責保健工作。未經核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保薦業務。

1. 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保薦代表人應當維護發行人的合法權益,對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獲知的發行人信息保密。保薦代表人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發行人或者滿足發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實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行為。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2. 同次發行的證券,其發行保薦和上市保薦應當由同一保薦機構承擔。保薦機構依法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出具保薦意見。保薦機構應當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證券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采用聯合保薦,但參與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不得超過2家。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可以由該保薦機構擔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薦資格的證券公司與該保薦機構共同擔任。

3.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證券發行上市制作、出具有關文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配合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不能減輕或者免除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的責任。

4. 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機構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 000萬元;

(2)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相關規定;

(3) 保薦業務部門具有健全的業務規程、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內部機構設置合理,具備相應的研究能力、銷售能力等后臺支持;

(4) 具有良好的保薦業務團隊且專業結構合理,從業人員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從事保薦相關業務的人員不少于20人;

(5) 符合保薦代表人資格條件的從業人員不少于4人;

(6) 最近3年內尾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7)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5. 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具備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

(2) 最近3年內應當聘請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的境內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

(3) 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有效;

(4) 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3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5) 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6)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 證券發行的承銷

1. 證券承銷的概念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經營機構依照協議包銷或者代銷發行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

2. 證券承銷的方式

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1)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2)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3. 證券承銷的協議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同發行人簽訂代銷或者包銷協議,載明下列事項:

(1)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 代銷、包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3) 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 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 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辦法;

(6) 違約責任;

(7)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并采取糾正措施。

4. 承銷團承銷證券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 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5. 證券承銷的期限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公開發行股票,代銷、包銷期限屆滿,發行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股票發行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申購繳款結束后,主承銷商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資金進行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向戰略投資者、詢價對象的詢價和配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該辦法的規定等進行見證,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主承銷商應當在證券上市后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備承銷總結報告,總結說明發行期間的基本情況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現,并提供下列文件:(1) 募集說明書單行本;(2) 承銷協議及承銷團協議;(3) 律師見證意見(限于首次公開發行);(4) 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5)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完成后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1) 發行情況報告書;(2) 主承銷商關于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3) 發行人律師關于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見證意見;(4) 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5)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濟法章節重點解析八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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