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公司的登記管理
一、登記管轄
我國的公司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登記機關實行國家、省 (自治區、直轄市)、市 (縣) 三級管轄制度。
二、登記事項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三、設立登記
公司設立登記,是公司的設立人依照 《公司法》 規定的設立條件與程序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并提交法定登記事項文件,公司登記機關審核后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準予登記,并發給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的活動。
(一) 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 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二) 公司的設立登記
1.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登記。
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
四、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的,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一) 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二) 變更登記事項及要求
(三) 備案事項
五、注銷登記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規定了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 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的情形。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六、分公司的登記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 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 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七、年度報告公示
公司應當于每年 1月 1日至 6月 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八、證照和檔案管理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 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涂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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