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試題經濟法基礎題庫解析參考答案及解析
1.A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關系的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2.B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訂立時間的規定。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B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訂立。本題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4.C
【解析】本題考核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
5.B
【解析】本題考核年休假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職工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本題中田某上半年已經享受年休假6天,所以下半年可以享受年休假的時間為4天。
6.A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7.B
【解析】本題考核試用期期限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8.D
【解析】本題考核試用期工資標準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
資標準。
9.C
【解析】本題考核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10.C
【解析】本題考核競業限制的規定。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11.B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12.B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的解除。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13.C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約定的服務期為5年,每年扣減1萬元。因已履行勞動合同2年,則馬某最多應支付的違約金數額為3萬元。
14.C
【解析】本題考核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責任。
15.B
【解析】本題考核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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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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