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合同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合同變更除法律規定的變更和人民法院依法變更外,主要是當事人協議變更。
合同變更適用《合同法》關于要約、承諾的規定,雙方經協商取得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如原合同是經過公證、鑒證的,變更后的合同應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必要時應對變更的事實予以公證、鑒證;如原合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經過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變更后仍應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登記。
合同變更后,變更后的內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內容,當事人就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內容履行合同,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受變更后的合同的約束。為了減少在合同變更時可能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合同變更的效力原則上僅對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沒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合同的轉讓
(一) 合同轉讓的概念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合同轉讓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1) 合同的轉讓僅指合同主體的變更,一般是一方當事人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2) 合同轉讓不是合同內容的改變,不改變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3) 合同轉讓是合法行為,《合同法》允許合同轉讓行為,當事人只要符合《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轉讓,其行為即受法律保護。(4) 合同轉讓應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通知對方,否則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5) 合同轉讓如涉及批準、登記手續的,還必須辦理有關手續。
(二) 合同權利轉讓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合同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這里轉讓權利的人稱之為讓與人,接受權利的人稱之為受讓人。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的,原合同關系消滅,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成為新的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的,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債權時,也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從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下列三種情形,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
(1)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系訂立的,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會使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使合同難以履行,動搖合同訂立的基礎,違反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因此這類合同權利不能轉讓。
不能轉讓的合同權利有以下幾種:一是根據當事人之間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雇用合同中雇用人對受雇人的信任。二是以選定的債權人為基礎發生的合同權利。如以某個特定演員的演出活動為基礎訂立的演出合同。三是合同內容中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的不作為義務。如禁止某人在轉讓某項權利后再將該權利轉讓給他人、禁止某人使用某項財產等。四是從權利。從權利是附屬于主權利的權利,從權利隨主權利的轉移而轉移,隨主權利的消滅而消滅,主權利無效,從權利也無效,因此,從權利不得與主權利相分離而單獨轉讓。
(2) 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對權利的轉讓作出特別的約定,禁止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這種約定只要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就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就有法律約束力。但這種約定只能在合同轉讓之前作出,如果在合同轉讓之后再作出,則不能影響合同轉讓的效力。同時,此種約定不得約束第三人,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約定,將合同權利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則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該項權利。
(3)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我國一些法律中對某些權利的轉讓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如《擔保法》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對于這些規定當事人應嚴格遵守,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擅自轉讓法律禁止轉讓的權利。
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讓與行為就生效,如果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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