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破產受理
(一)破產申請受理的期限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延長15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3)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4)管理人的名稱或姓名及處理事務的地址;(5)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6)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7)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二)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述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進行清償,否則清償無效。清償無效是指清償沒有法律的效力,清償的財產將被追回。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而不是受理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應當對債務人對外享有的債權予以追償,該收回的財產予以收回。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必須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如果故意違反規定不向管理人而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導致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的義務,即仍然要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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