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
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類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是不盡相同的。
(一) 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差異性
調控主體與受控主體、規制主體與受制主體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是不同的,例如,財政調控主體和金融調控主體,計劃調控主體與競爭規制主體等,其權力來源、具體的法律依據等,都是不同的。同樣,即使是接受調控與規制的市場主體,其具體身份往往也要隨具體法律而定。上述各類主體在法律依據上的不同,說明了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上的差異性或多源性。這與各類主體地位的非平等性、各自的職能和任務的差異性等有關。
通常,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主要是立法機關和部分執法機關,其主體資格需要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特別是專門的組織法的規定才能取得。由于它們都是重要的國家機關,在立法和執法活動中都負有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職權和職責,因而其職權和職責一般需要專門的法律作出專門的規定。例如,對于中國人民銀行、反壟斷委員會的職權和職責,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反壟斷法》中都有專門的規定。
此外,接受調控或規制的企業等市場主體的資格,一般不需要有專門的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因為它們首先必須是通常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而市場主體資格取得的基本條件應當是一視同仁的。因此,其資格取得主要是依據反映主體平等精神的民商法。但是,在經濟法領域,基于社會公益的考慮,也不排除對某些特殊行業的市場主體作出特殊的要求。例如,對銀行、保險、證券等領域的特殊規定,對某些領域的產業政策的特別調整等,都反映了經濟法在市場準入方面對社會公益的考慮。這些要求和額考慮,分別體現在《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中。
一般認為,在市場主體中,企業是最重要的;在企業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從企業與平等主體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來看,企業法的民商性質是存在的;從企業與國家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調整來看,則企業法又具有經濟法的性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與國家的經濟關系,主要是收入分配關系和競爭規制關系。至于其他方面,國家的調控與規制多為間接的。這樣才能使市場主體在有一定的經濟約束的同時,充分享有自由競爭的權利。
目前,我國有關企業的立法已經較為健全。從企業所包含的公司企業、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這三種基本法律形態的角度,我國分別出臺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從所有制和涉外因素的角度,我國早已出臺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此外,還有《鄉鎮企業法》等企業立法形式。可見,我國的企業立法較為細致,同時,也說明了國家對于市場主體立法的重視。對于上述立法的主要內容,本書還將在有關章節作具體介紹。
(二) 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資格,主要來源于憲法和法律,特別是一些專門的組織法;而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資格的取得,又主要是依據傳統民商法(因為登記機關要視其基本條件是否符合民商法的有關規定來確定其主體資格),從而使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非單一性。
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還表現在:第一,雖然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資格取得源于憲法、法律,但與一般行政主體的資格取得還是有所不同,特別是在主體職權方面,更強調有關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職能的行使,更強調其經濟管理職能,這已經體現在一些專門的法律規范中。如中央銀行、反壟斷執法機構等的職能、職權等,都有專門的法律作出具體規定。第二,雖然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主要由民商法確定其資格,但不排除在市場準入方面,基于產業政策的考慮,由專門的經濟法規范對其主體的資格或資質條件等作出專門的限定,如對企業規模的限制(有時是對最低規模、注冊資本等的限制),對商業銀行相關條件的限制或開業區域等方面的限制等。這些對于實現國家的經濟政策,確保調控或規制目標的實現,保障社會公益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同時也體現了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方面的特殊性。
相關文章:
關注:初級會計師考試試題 中級會計師考試試題 準考證打印時間匯總 報考指南
(責任編輯:xll)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中級會計職稱
[協議護航班-不過退費]
7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退費校方服務
中級會計職稱
[沖關暢學班]
5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不過續學校方服務
中級會計職稱
[精品樂學班]
3大模塊 準題庫自主練習校方服務精品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