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債權申報的要求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是指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對特定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連帶債權是指債權人人數為兩人以上的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債務人也可以向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債務的債權。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應說明其能夠代表其他連帶債權人及所代表的其他連帶債權人的基本情況,該申請人的行為對其他連帶債權人發生效力;連帶債權人共同申報債權的,他們作為共同的債權人,在對破產財產清償時,只解決所申報債權的清償情況,連帶債權人之間的內部關系,不在破產程序中解決。
6.債務人是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個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0.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四、債券表的編制
債權人申報債權后,為便于清算管理,必須進行登記造冊,審核核實,編制債權表。編制的債權表經人民法院確認后,就成為債權人進入破產程序行使權力的重要依據,因此債權表的編制必須依法進行。
(一)債權表依法由管理人編制
《企業破產法》規定,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根據這一規定,首先,債權表必須由管理人編制,而不能由其他組織或個人編制;其次,管理人必須依法編制,即在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并且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
(二)債權表的保存
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三)債權表的審查和確認
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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