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
1. 不當附獎贈促銷的概念
不當附獎贈促銷,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違反法律規定,通過附帶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贈予或獎勵,以促進銷售的行為。不當附獎贈促銷分為不當附獎促銷和不當附贈促銷兩種方式。
2. 不當附獎贈促銷的類型
根據附帶提供方式的不同,附獎贈促銷分為附獎促銷和附贈促銷。附獎促銷,即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向通過抽簽、搖號、對號碼等方式確定的部分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以促進銷售的行為。獲獎的或然性、結果的不均等性是其主要特征。附贈促銷,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對所有購買者或者所有符合其預先設定條件的購買者,附帶地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贈予,以促進銷售的行為。獲贈的機會和結果均等是其主要特征。
3. 附獎贈促銷行為的特征
附獎贈促銷行為的特征有:(1) 附獎贈促銷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2) 其獎勵或贈予實質上是購買標的的一部分。“獎勵”或“贈予”不過是變相降價促銷。其變相之處在于:價格沒有變,但所購買的標的增加了,其增加額就是贈予物或者是獲獎機會。(3) 附獎贈促銷行為利弊互現。它有利于擴大銷售、促進競爭,但如果獎贈額度或比例過度或者獎贈虛假,會導致價格虛高,價格信號失真,損害了大多數未獲獎的購買者、消費者利益。因此應當予以禁止。
4. 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表現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有:
(1) 附巨額獎贈促銷,經營者采用抽獎式的附獎銷售的,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
5 000元。
(2) 欺騙性附獎贈促銷。經營者不得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3) 所附獎贈品偽劣。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七)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1. 假冒仿冒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承擔責任。
經營者擅自使用只賣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
2. 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商業賄賂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4. 不當附獎贈促銷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 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損害賠償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 監管人員違法的法律責任
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有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經營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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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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