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1.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
根據《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2. 外資企業的組織機構
外資企業的組織機構可以由外國投資者根據企業不同的經營內容、經營規模、經營方式自行設置。按照國際慣例,設立外資企業的權力機構應遵循資本占有權同企業控制權相統一的原則,即外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由資本持有者組成。
外資企業應根據其組織形式設立董事會并推舉董事長,同時向審批機關備案。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四) 外資企業的期限、終止和清算
1. 外資企業的期限
根據《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的具體情況,由外國投資者在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報送擬訂,經審批機關批準。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從其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外資企業經營期滿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在距經營期滿180天前向審批機關報送延長經營期限的申請書,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外資企業經批準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當自收到批準延長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 外資企業的終止
根據《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1) 經營期限屆滿;(2) 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3) 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4) 破產;(5) 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6) 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外資企業如存在上述第(2)、(3)、(4)項所列情形,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3. 外資企業的清算
外資企業宣告終止時,應當進行清算。除企業破產或者撤銷清算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清算外,外資企業的清算應由外資企業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
外資企業在清算結束之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的財產。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其資產凈額或剩余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同時,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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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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