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1. 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2. 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是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
(1) 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組成。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董事由合營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額委派和撤換。董事任期4年,可以連任。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或主持時,可以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的職權是按照合營企業章程的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包括: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其決議方式可以根據合營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作出。但涉及合營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2) 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若干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合營企業董事會聘請,可以由中國公民擔任,也可以由外國公民擔任。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合營企業,對內任免下屬人員,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 合營企業的期限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是指合營各方根據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營企業經營目標的期望,在合營企業協議、合同或者章程中對合營企業存續期間的規定。有關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的具體規定如下:
(1) 舉辦的合營企業屬于下列行業的,合營各方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這些行業包括:① 服務性行業的,如飯店、公寓、寫字樓、娛樂、飲食、出租汽車、彩擴、洗相、維修、咨詢等;② 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的;③ 從事資源勘查開發的;④ 國家規定限制投資項目的;⑤ 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定合營期限的。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一般項目原則上為10年至30年。投資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利用率低的項目以及外國合營者提高先進技術或者關鍵技術生產尖端產品的項目,或者在國際上有競爭能力的產品的項目,其合營期限可以延長到50年。經國務院特別批準的,可以在50年以上。
(2) 對于屬于國家規定鼓勵投資和允許投資項目的合營企業,除上述行業外,合營各方可以在合營協議、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
(3) 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當在距合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經批準,合營期限可以延長。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如一致同意將合營合同中約定的合營期限條款修改為不約定合營期限的條款,應提出申請,報原審批機關審查。原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上述申請文件之日起9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2. 合營企業的解散
根據《和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合營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1) 合營期限屆滿。合營企業合同或章程確定的合營期限已經到期,而投資各方又無意繼續延長合營期限,則合營企業解散。(2) 合營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3) 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4) 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5) 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6) 合營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上述第(2)、(4)、(5)、(6)項情況發生的,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批準。第(3)項情況發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批準。
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企業無力償還到期債務的,企業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企業破產;企業也可以自行申請破產。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企業應予解散。
3. 合營企業的清算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除企業破產清算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清算外,合營企業的清算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和《公司法》等規定成立清算委員會,由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事宜。
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者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以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監督。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主要有:(1) 對合營企業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2) 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制定清算方案;(3) 履行企業償債義務。清算委員會制訂的清算方案經董事會通過后,由清算委員會代合營企業履行償債義務,償債順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執行;(4)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該合營企業起訴或者應訴。
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營企業解散時,其資產凈額或者剩余財產減除企業未分配利潤、各項基金和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為清算所得,應當依法繳納所得稅。
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后,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告審批機關,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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