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集權與分權相結合型財務管理體制的一般內容
總結中國企業的實踐,集權與分權相結合型財務管理體制的核心內容是企業總部應做到制度統一、資金集中、信息集成和人員委派。具體應集中制度制定權,籌資、融資權,投資權,用資、擔保權,固定資產購置權,財務機構設置權,收益分配權;分散經營自主權、人員管理權、業務定價權、費用開支審批權。
(一) 集中制度制定權
企業總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的要求,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和發展戰略、管理需要,制定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在全企業范圍內統一施行。各所屬單位只有制度執行權,而無制度制定和解釋權。但各所屬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制定實施細則和補充規定。
(二) 集中籌資、融資權
資金籌集是企業資金運動的起點,為了使企業內部籌資風險最小,籌資成本最低,應由企業總部統一籌集資金,各所屬單位有償使用。如需銀行貸款,可由企業總部辦理貸款總額,各所屬單位分別辦理貸款手續,按規定自行付息;如需發行短期商業票據,企業總部應充分考慮企業資金占用情況,并注意到期日存足款項,不要因為票據到期不能兌現而影響企業信譽;如需利用海外兵團籌集外資,應統一由企業總部根據國家現行政策辦理相關手續,并嚴格審查貸款合同條款,注意匯率及利率變動因素,防止出現損失。企業總部對各所屬單位進行追蹤審查現金使用狀況,具體做法是各所屬單位按規定時間向企業總部上報“現金流量表”,動態地描述各所屬單位現金增減狀況和分析各所屬單位資金存量是否合理。遇有部分所屬單位資金存量過多,運用不暢,而其他所屬單位又急需資金時,企業總部可調動資金,并應支付利息。企業內部應嚴禁各所屬單位之間放貸,如需臨時拆借資金,在規定金額之上的,應報企業總部批準。
(三) 集中投資權
企業對外投資必須遵守的原則為:效益型、分散風險性、安全性、整體性及合理性。無論企業總部還是各所屬單位的對外投資都必須經過立項、可行性研究、論證、決策的過程,其間除專業人員外,必須有財務人員參加。財務人員應會同有關專業人員,通過仔細調查了解,開展可行性分析,預測今后若干年內市場變化趨勢及可能發生風險的概率、投資該項目的建設期、投資回收期、投資回報率等,寫出財務報告,報送領導參考。
為了保證投資效益實現,分散及減少投資風險,企業內對外投資可實行限額管理,超過限額的投資其決策權屬企業總部。被投資項目一經批準確立,財務部門應協助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對出現的與可行性報告的偏差,應及時報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對投資收益不能達到預期目的的項目應及時清理解決,并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應完善投資管理,企業可根據自身特點建立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財務考核指標體系,規避財務風險。
(四) 集中用資、擔保權
企業總部應加強資金使用安全性的管理,對大額資金撥付要嚴格監督,建立審批手續,并嚴格執行。這是因為各所屬單位財務狀況的好壞關系到企業所投資本的保值和增值問題,同時各所屬單位因資金受阻導致獲利能力下降,會降低企業的投資回報率。因此,各所屬單位用于經營項目的資金,要按照經營規劃范圍使用,用于資本項目上的資金支付,應履行企業規定的報批手續。
擔保不慎,會引起信用風險。企業內部對外擔保權應歸企業總部管理,未經批準,各所屬單位不得為外企業提供擔保,企業內部各所屬單位相互擔保,應經企業總部同意。同時企業總部為各所屬單位提供擔保應制訂相應的審批程序,可由各所屬單位與銀行簽訂貸款協議,企業總部為各所屬單位做貸款擔保,同時要求各所屬單位向企業總部提供“反擔保”,保證資金的使用合理及按時歸還,使貸款得到監控。
同時,企業對逾期未收貨款,應作硬性規定。對過去的逾期未收貨款,指定專人,統一步調,積極清理,誰經手,誰批準,由誰去收回貨款。
(五) 集中古典定資產購置權
各所屬單位需要購置固定資產必須說明理由,提出申請報企業總部審批,經批準后方可購置。各所屬單位資金不得自行用于資本性支出。
(六) 集中財務機構設置權
各所屬單位財務機構設置必須報企業總部批準,財務人員由企業總部統一招聘,財務負責人或財務主管人員由企業總部統一委派。
(七) 集中收益分配權
企業內部應統一收益分配制度,各所屬單位應客觀、真實、及時地反映其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各所屬單位收益的分配,屬于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分配,剩余部分由企業總部本著長遠利益與現實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確定分留比例。各所屬單位留存的收益原則上可自行分配,但應報企業總部備案。
(八) 分散經營自主權
各所屬單位負責人主持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年度經營計劃,決定生產和銷售,研究和考慮市場周圍的環境,了解和注意同行業的經營情況和戰略措施,按所規定時間向企業總部匯報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對突發的重大事件,要及時向企業總部匯報。
(九) 分散人員管理權
各所屬單位負責人有權任免下屬管理人員,有權決定員工的聘用與辭退,企業總部原則上不應干預,但其財務主管人員的任免應報經企業總部批準或由企業總部統一委派。一般財務人員必須獲得“上崗證”,才能從事財會工作。
(十) 分散業務定價權
各所屬單位所經營的業務均不相同,因此,業務的定價應由各所屬單位經營部門自行擬訂,但必須遵守加速資金流轉,保證經營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的原則。
(十一) 分散費用開支審批權
各所屬單位在經營中必然發生各種費用,企業總部沒必要進行集中管理,各所屬單位在遵守財務制度的原則下,由其負責人批準各種合理的用于企業經營管理的費用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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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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