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題(共4題,每題20分)
(一)
某港口的碼頭工程,在施工設計圖樣沒有完成前,業主通過招標選擇了一家總承包單位承包該工程的施工任務。由于設計工作尚未完成,承包范圍內待實施的工程雖性質明確,但工程量還難以確定,雙方商定擬采用總價合同形式簽訂施工合同,以減少雙方的風險。施工合同簽訂前,業主委托了一家監理單位擬協助業主簽訂施工合同和進行施工階段監理。監理工程師查看了業主(甲方)和施工單位(乙方)草擬的施工合同條件,發現合同中有以下一些條款。
(1)乙方按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乙方不應承擔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主要管網線路資料,供乙方參考使用。
(3)乙方不能將工程轉包,但允許分包,也允許分包單位將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
(4)監理I程師應當對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
(5)無論監理工程師是否參加隱蔽工程的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的
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合格后重新進行覆蓋或者修復。檢驗如果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如果不合格,乙方則應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應順延。
(6)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時間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實際完成工程量的報告。監理工程師
在接到報告3d內按乙方提供的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報告核實工程量(計量),并在計量24h前通知乙方。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承包商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了索賠申請通知。
問題
1.業主與施工單位選擇的總價合同形式是否恰當?為什么?
2.請逐條指出以上合同條款中的不妥之處,應如何改正?
3.若檢驗工程質量不合格,你認為影響工程質量應從哪些主要因素進行分析?
4.監理工程師接到承包商提交的索賠申請通知后應進行哪些主要工作?
5.不可抗力事件風險責任的承擔原則是什么?
1.不恰當,不宜使用總價合同形式。
因為該項目工程量難以確定,風險較大。
2.對題中所列各合同條款指出不妥之處及其改正如下:
(1)“乙方不應承擔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不妥。
改正:乙方按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應承擔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
(說明:如果在答案中包含了“不應免除乙方應承擔的責任”的內容,亦可。)
(2)“供乙方參考使用”不妥。
改正:保證資料(數據)真實、準確(或作為乙方現場施工的依據)。
(3)“再次分包”不妥。
改正:不允許分包單位再次分包。
(4)不妥。
改正:乙方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施工組織設計,供其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或監理工程師職責不應出現在施工合同中)。
(5)“檢驗如果不合格……工期不應順延”不妥。
改正:工期不予順延。
(6)“監理工程師按乙方提供的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報告核實工程量(計量)”不妥。
改正:監理工程師應按設計圖樣對已完工程量進行計量。
3.影響工程質量的最主要因素:①人;②材料和半成品、構(配)件;③施工方法、工藝;④施工機械、設備;⑤環境。
4.監理工程師接到索賠申請通知后應進行以下主要工作:
(1)進行調查、取證。
(2)審查索賠成立條件,確定索賠是否成立。
(3)分清責任,認可合理索賠。
(4)與施工單位協商,統一意見。
(5)簽發索賠報告,處理意見報業主核準。
5.不可抗力風險承擔責任的原則: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業主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施工單位機械、設備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費用,由雙方協商承擔。
(5)工期給予順延。
(二)
某工程監理公司承擔施工階段監理任務,建設單位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承包單位。在招標文件中對省內與省外投標人提出了不同的資格要求,并規定2008年10月30日為投標截止時間。甲、乙等多家承包單位參加投標,乙承包單位11月5日方提交投標保證金.11月3日由招標辦主持舉行了開標會。但本次招標由于招標人原因導致招標失敗。
建設單位重新招標后確定甲承包單位中標,并簽訂了施工合同。施工開始后,建設單位要求提前竣工,并與甲承包單位協商簽訂了書面協議,寫明了甲承包單位為保證施工質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設單位應支付的趕工費用。
施工過程中發生了混凝土工程質量事故。經調查紐技術鑒定,認為是甲承包單位為趕工拆模過早、混凝土強度不足造成的。該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導致直接經濟損失4.8萬元。
質量事故發生后,建設單位以甲承包單位的行為與投標書中的承諾不符,不具備履約能力,又不可能保證提前竣工為由,提出終止合同,甲承包單位認為事故是因建設單位要求趕工引起,不同意終止合同,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提請仲裁,仲裁機構裁定終止合同,甲承包單位決定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1.指出該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招標人招標失敗造成投標單位損失是否應給予補償?說明理由。
2.上述質量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調查前,總監理工程師應做哪些工作?
3.上述質量事故的調查組應由誰組織?監理單位是否應參加調查組?說明理由。
4.上述質量事故的技術處理方案應由誰提出?技術處理方案核簽后,總監理工程師應完成哪些工作?該質量事故處理報告應由誰提出?
5.建設單位與甲承包單位所簽協議是否具有與施工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說明理由。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是否可依法受理甲承包單位的訴訟請求?為什么?
1.(1)不妥之處:對省內與省外投標人提出了不同的資格要求。
理由:公開招標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的投標人。
不妥之處:投標截止時間與開標時間不同。
理由:《招標投標法》規定開標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不妥之處:招標辦主持開標會。
理由:開標會應由招標人或其代理入主持。
不妥之處:乙承包單位提交保證金晚于規定時間。
理由:投標保證金是投標書的組成部分,應在投標截止日前提交。
(2)不予補償。
理由:招標對招標人不具有合同意義上的約束力,不能保證投標人中標。
2.(1)簽發“工程暫停令”指令承包單位停止相關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
(2)要求承包單位防止事故擴大,保護現場。
(3)要求承包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報告。
3.(1)應由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
理由:屬一般質量事故。
(2)監理單位應該參加。
理由:該事故是由于甲承包單位為趕工拆模過早造成的。
4.(1)由原設計單位提出。
(2)簽發“工程復工令”;監督技術處理方案的實施;組織檢查、驗收。
(3)該質量事故處理報告應由甲承包單位提出。
5.(1)所簽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理由:合同履行中,雙方所簽書面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2)法院不予受理。
理由:仲裁與訴訟兩者只可選其一。
(三)
某3層砌體結構教學樓的2樓懸挑陽臺突然斷裂,陽臺懸掛在墻面上。幸好是夜間發生,沒有人員傷亡。經事故調查和原因分析發現,造成該質量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施工隊伍素質差,在施工時將本應放在上部的受拉鋼筋放在了陽臺板的下部,使得懸臂結構受拉區無鋼筋而產生脆性破壞。
問題
1.如果該工程施工過程中實施了工程監理,監理單位對該起質量事故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么?
2.鋼筋工程隱蔽驗收的要點有哪些?
3.針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問題,現場常用的質量檢查方法有哪些?
4.施工過程可以采用的質量控制對策主要有哪些?
5.項目質量因素的“4M1E”是指哪些因素?
1.如果該工程施工過程中實施了工程監理,監理單位應對該起質量事故承擔責任。原因是:監理單位接受了建設單位委托,并收取了監理費用,具備了承擔責任的條件,而施工過程中,監理未能發現鋼筋位置放錯的質量問題,因此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2.鋼筋隱蔽驗收要點:
(1)按施工圖核查縱向受力鋼筋,檢查鋼筋的品種、規格、數量、位置、間距、形狀。
(2)檢查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構造鋼筋是否符合構造要求。
(3)鋼筋錨固長度,箍筋加密區及加密間距。
(4)檢查鋼筋接頭,如綁扎搭接,要檢查搭接長度、接頭位置和數量(錯開長度、接頭百分率),焊接接頭或機械連接,要檢查外觀質量,取樣進行力學性能試驗,看是否達到要求,并檢查接頭位置(相互錯開)、數量(接頭百分率)。
3現場質量檢查的方法有目測法、實測法、試驗法三種。
4.施工過程中可以采用的質量控制對策:
(1)以人的工作質量確保工程質量。
(2)嚴格控制投入品的質量。
(3)全面控制施工過程,重點控制工序質量。
(4)嚴把分項工程質量檢驗評定。
(5)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
(6)嚴防系統性因素的質量變異。
5.“4M1E”中的“4M”是指人、材料、機械、方法,“1E”是指環境。
(四)
某實行監理的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約定,吊裝機械閑置補償費600元/臺班,單獨計算,不進入直接費。經項目監理機構審核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如下圖所示(時間單位:月)。
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事件:
事件1:開工后,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變更,致使工作E的持續時間延長2個月,吊裝機械閑置30臺班。
事件2:工作G開始后,受當地百年一遇洪水影響,該工作停工1個月,吊裝機械閑置15臺班、其他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合計25萬元。
事件3:工作I所安裝的設備由建設單位采購。建設單位在沒有通知施工單位共清點的
情況下,就將該設備存放在施工現場。施工單位安裝前,發現設備的部分部件損壞,調換損壞的部件使工作I的持續時間延長1個月,發生費用1.6萬元。對此,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承擔部件損壞的責任。
事件4:工作K開始之前,建設單位又提出工程變更,致使該I作提前2個月完成,因此,建設單位提出要將原合同I期縮短2個月,項目監理機構認為不妥。
問題
1.確定初始計劃的總工期,并確定關鍵線路及工作E的總時差。
2.事件l發生后,吊裝機械閑置補償費為多少?工程延期為多少?說明理由。
3.事件2發生后,項目監理機構應批準的費用補償為多少?應批準的工程延期為多少?
說明理由。
4.指出事件3中建設單位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項耳監理機構應如何批復所發生的費用和工程延期問題?說明理由。
5.事件4發生后,預計工程實際工期為多少?項目監理機構認為建設單位要求縮短合同工期不妥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1.初始計劃的總工期=(3+4+2+3+5+3)個月= 20個月。
關鍵線路為A-D-F-I-K-M。
工作E的總時差=[20一(3+3+4+5+3)]個月=2個月。
2.事件1發生后,吊裝機械閑置補償費= 600元/臺班×30臺班=18000元。
事件l發生后,工程不會延期。
理由:由于工作E有2個月的總時差,因此工作E的持續時間延長2個月不會影響到總工期。
3.事件2發生后,項目監理機構不應批準費用補償。
理由:百年一遇的洪水屬于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的機械設備損失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事件2發生后,項目監理機構不應批準工程延期。
理由:工作G有2個月的總時差,雖然該工作停工1個月,但沒有超過其總時差,不會影響到總工期,因此,不應批準工程延期。
4.事件3中建設單位的不妥之處:在沒有通知施工單位共同清點的情況下,將其采購的設備存放在施工現場。
理由:建設單位在其所供應的材料設備到貨前24h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雙方共同清點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
項目監理機構應同意給予施工單位補償費用1.6萬元,并延長工期1個月。
理由:建設單位采購的材料設備在未通知施工單位進行驗收就存放于施工現場,由此發生的損壞丟失由發包人負責,而且工作,為關鍵工作。
5.事件4發生后,預計工程實際工期為18個月。
項目監理機構認為建設單位要求縮短合同工期不妥是不正確的。
理由:造成工作K提前2個月完成的原因是工程變更,因此可以要求縮短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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