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廳發[2006]213號
關于建造師資格考試相關科目專業類別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規委),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適應建筑市場發展需要,有利于建設工程項目與施工管理,經建設部、人事部研究,對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專業類別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調整問題
(一)合并的專業類別
1、將原“房屋建筑、裝飾裝修”合并為“建筑工程”。
2、將原“礦山、冶煉(土木部分內容)”合并為“礦業工程”。
3、將原“電力、石油化工、機電安裝、冶煉(機電部分內容)”合并為“機電工程”。
(二)保留的專業類別
此次調整中未變動的專業類別有7個:公路、鐵路、民航機場、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市政公用、通信與廣電。
(三)調整后的專業類別
調整后,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設置10個專業類別: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礦業工程、機電工程。
二、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調整問題
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合并的專業類別與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該科目專業類別相同,取消了港口與航道、通信與廣電2個專業類別。調整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設置6個專業類別: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礦業工程和機電工程。
三、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銜接問題
為保證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各專業類別調整的平穩過渡,在2007年度考試報名時應按照如下要求進行:
(一)已按原《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相關專業類別報名參加2006年度考試,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員,在2007年度繼續按照原各科目考試大綱的要求,參加其他剩余科目考試。
(二)在2007年度首次參加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報名時應根據本人實際工作需要,在調整后的《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中選擇相應專業類別。
(三)自2008年度起,一級建造師資格考試報名均應按照調整后《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專業類別進行。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建造師《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專業調整情況,做好考試相關準備工作。
(二)本通知規定的內容與《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4]16號)和《關于建造師專業劃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03]232號)中有關規定不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人事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辦公廳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