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背景
某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標準廠房建筑,高3層,無地下室,框架柱柱距7.6m。施工單位制定了完整的施工方案,采用預拌混凝土,鋼筋現場加工,并采用覆膜多層板作為結構構件模板,模架支撐采用碗扣式腳手架。施工工序安排框架柱單獨澆筑,第二步梁與板同時澆筑。施工過程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結構設計按最小配筋率配筋,設計中有采用HPB300級φ12mm鋼筋,間距200mm。施工單位考查當地建材市場,發現市場上HPB300級φ12mm鋼筋緊缺,很難買到。施工單位征得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同意后,按等強度折算后,用HRB335級直徑12mm(間距250mm)的鋼筋進行代換,保證整體受力不變,并按此組織實施。
事件二:二層梁板施工階段天氣晴好,氣溫16~27℃。梁板模板安裝拼接整齊、嚴密并驗收完畢,進行鋼筋的安裝,且鋼筋綁扎經驗收符合規范要求。在混凝土澆筑前,用水準儀抄平,保證每一構件底模表面在同一個平面上,無凹凸不平問題,開始澆筑混凝土,并現場制作混凝土試件。澆筑完畢20h覆蓋并澆水養護。10d后從養護室取出一組送檢試壓,其強度達設計強度的80%,施工單位認為已超過設計強度75%,向監理提出拆除底模與架體支撐的申請。
事件三:拆模后發現梁底的外露面出現麻面、露筋等表面缺陷。監理要求分析原因并提出后續工程的防治措施。
事件四:工程竣工前,所有標準養護試件強度均符合設計要求,但部分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判定為不合格,監理工程師要求進行實體檢測。施工單位認為應以標準養護試件強度為準,應判斷結構符合要求。在建設單位的要求下,最終進行了結構實體檢驗,經檢驗合格,由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2.問題
(1)指出事件一中的不妥之處,并分別說明理由。(2)指出事件二中的不妥之處,并分別說明理由。(3)分析事件三中混凝土表面質量缺陷可能的產生原因(至少列出五項)。
(4)事件四中監理要求是否妥當?為什么?結構實體檢驗應包括哪些內容?主要檢驗哪些部位?
參考解析:(1)事件一中不妥之處和理由分別如下:
不妥一:按等強度折算后進行鋼筋代換;
理由:當構件按最小配筋率配筋時,或同鋼號鋼筋之間的代換,按鋼筋代換前后面積相等的原則進行代換。
不妥二:征得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同意后,按此組織鋼筋代換;
理由:鋼筋代換時,一定要征得設計單位的同意。
(2)事件二中不妥之處和理由分別如下:
不妥一:保證每一構件底模表面在同一個平面上,無凹凸不平問題;
理由:對于跨度不小于4m的現澆鋼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應按設計要求起拱。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起拱高度應為跨度的1/1000~3/1000。
不妥二:澆筑完畢20h后覆蓋并澆水養護;
理由:應在混凝土澆筑完成、終凝前(通常為混凝土澆筑完畢后8~12h內)開始進行養護。
不妥三:從養護室取出一組送檢試壓后強度判斷拆除底模與架體支撐;
理由:應該用同條件養護試塊試壓后強度判斷拆除底模與架體支撐。
(3)事件三中混凝土表面質量缺陷可能的產生原因有:
1)模板表面不光滑、安裝質量差,接縫不嚴、漏漿,模板表面污染未清除。
2)木模板在混凝土入模之前沒有充分濕潤,鋼模板脫模劑涂刷不均勻。
3)鋼筋保護層墊塊厚度或放置間距、位置等不當。
4)局部配筋、鐵件過密,阻礙混凝土下料或無法正常振搗。
5)混凝土坍落度、和易性不好。
6)混凝土澆筑方法不當、不分層或分層過厚,布料順序不合理等。
7)混凝土澆筑高度超過規定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導致混凝土離析。
8)漏振或振搗不實。
9)混凝土拆模過早。
(4)1)監理要求妥當。
2)理由: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2002(2010版)中第10.1.6條規定:當未取得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被判定為不合格或鋼筋保護層厚度不滿足要求時,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檢測機構按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結構實體檢測。
3)結構實體檢測應包括如下內容:
混凝土強度檢驗、鋼筋保護層厚度檢驗以及工程合同約定的項目。
4)主要檢驗涉及結構安全的柱、梁等重要部位。
(責任編輯: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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