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某辦公樓工程,地下1層,地上l2層,總建筑面積26800㎡。筏板基礎,框架剪力墻結構。建設單位與某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將裝飾工程分包給了符合資質條件的專業分包單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基坑開挖完成后,經施工總承包單位申請,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勘察、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人員等進行驗槽,首先,驗收小組經檢驗確認了該基坑不存在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體及其他地下埋設物;其次,根據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建議,驗收小組僅核對基坑的位置之后就結束了驗槽工作。
事件二:有一批次框架結構用鋼筋,施工總承包單位認為與上一批次已批準使用的是同一廠家生產的,沒有進行進場復驗等質量驗證工作,直接投入了使用。
事件三:監理工程師在現場巡查時,發現第八層框架填充墻砌至接近梁底時留下的適當空隙,間隔了48小時即用斜磚補砌擠緊。
事件四:總監理工程師在檢查工程竣工驗收條件時,確認施工總承包單位已經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有完整的技術檔案與施工管理資料,已經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參建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并符合要求,但還缺少部分竣工驗收條件所規定的資料。
在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和裝飾分包單位將各自的工程資料向項目監理機構移交,由項目監理機構匯總后向建設單位移交。
問題:
1.事件一中,驗槽的組織方式是否妥當?基坑驗槽還包括哪些內容?
2.事件二中,施工單位的做法是否妥當?列出鋼筋質量驗證時材質復驗的內容。
3.事件三中,根據《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2011),指出此工程填充墻片每驗收批的抽檢數量,判斷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做法是否妥當?并說明理由。
4.事件四中,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 50328-2001),指出施工總承包單位還應補充哪些竣工驗收資料?建設單位提出的工程竣工資料移交的要求是否妥當?并給出正確做法。
(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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