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某工業項目建設單位通過招標與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主要內容包括設備基礎、設備鋼架(多層)、工藝設備、工業管道和電氣儀表安裝等。
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按合同約定向建設單位提交了施工進度計劃,如下圖所示。
上述施工進度計劃中,設備鋼架吊裝和工藝設備吊裝兩項工作共用一臺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其他工作不使用塔機。經建設單位審核確認,施工單位按該進度計劃進場組織施工。
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建設單位要求變更設計圖紙,致使設備鋼架制作工作停工l0天(其他工作持續時間不變)。建設單位及時向施工單位發出通知,要求施工單位塔機按原計劃進場,調整進度計劃,保證該項目按原計劃工期完工。
施工單位采取措施將工藝設備調整工作的持續時間壓縮3天,得到建設單位同意。施工單位提出的費用補償要求如下,但建設單位沒有全部認可。
(1)工藝設備調整工作壓縮3天,增加趕工費10000元。
(2)塔機閑置l0天損失費,1600元/天(含運行費300元/天)×10天=l6000天。
(3)設備鋼架制作工作停工l0天造成其他有關機械閑置、人員窩工等綜合損失費l5000元。
問題:
1.用節點代號寫出施工計劃的關鍵線路,該計劃的總工期是多少天?
2.施工單位按原計劃安排塔機在工程開工后最早投入使用的時間是第幾天?按原計劃設備鋼
架吊裝與工藝設備吊裝工作能否連續作業?說明理由。
3.說明施工單位調整方案后能保證原計劃工期不變的理由。
4.施工單位提出的3項費用補償要求是否合理?計算建設單位應補償施工單位的總費用。
(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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