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
(一)犯罪構成
1.犯罪客體
刑法所保護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2.犯罪的客觀方面
客觀上必須具備危害社會的行為和由這種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
3.犯罪主體
指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或單位
4.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或過失
(二)刑罰種類
1.主刑(5類)
(1)管制
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管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抵折刑期2日。
數罪并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并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法方法。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l年。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抵折刑期1日。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4)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實行強迫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
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立即執行與緩期二年執行兩種情況。死刑是刑法體系中最為嚴厲的刑罰方法。
2.附加刑(3類)-可單獨使用
(1)罰金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刑罰,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2)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管理國家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同時剝奪下列權利:
①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②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與沒收犯罪物品有本質區別,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人和法所有并且沒有用于犯罪的財產。
3.工程建設領域犯罪構成
(1)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
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
構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生產安全。
2)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建筑企業的安全生產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包工頭、無證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等。
4)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不論是表現為疏忽大意,還是表現為過于自信,行為人在主觀上的心理狀態都是一樣的,即在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危害社會的嚴重后果。但行為人對于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本身,則可能是故意的。
(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勞動安全。
2)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生產經營的指揮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包括對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負有提供、維護、管理職責的人。
4)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在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危害社會的嚴重后果。但行為人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則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管理的法律制度。
2)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
4)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至于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質量標準則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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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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