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項選擇題
1.C【精析】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法律關系至少有三方參加,即保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
2.A【精析】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轉移占有的,因此能夠成為抵押物的財產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下列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置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3.C【精析】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在合同法律關系中,行為多表現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等,這些行為都可以成為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
4.A【精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當為建設工程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因此,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應當由發包人投保建設工程一切險。
5.A【精析】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①沒有仲裁協議的;②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6.B【精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標的、數量等內容協商一致。如果法律法規、當事人對合同的形式、程序沒有特殊的要求,則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7.A【精析】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但是,這兩種違約責任不能同時使用。
8.D【精析】先履行抗辯權,又稱不安抗辯權,是指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合同成立后發生了應當后履行合同一方財務狀況惡化的情況,應當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對方來履行或者提供擔保前有權拒絕先為履行。
9.D【精析】如果按照市場行情約定價格履行,則行情價格的波動不應影響合同價,合同仍執行原價格。買方應付價格為:200-10=190(元/千克)。
10.B【精析】價款或報酬不明的,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按規定履行。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是不變的,肯定是工程所在地。因此,約定不明確時,應當執行工程所在地的市場,價格。
11.B【精析】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即為無效。合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與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相同。履行中的合同應當終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繼續履行。對因履行無效合同而產生的財產后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應當根據過錯的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此案中甲方為主要過錯方,應當賠償乙方的損失,但由于乙方也有過錯,故甲方賠償乙方一萬元即可。
12.C【精析】如果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發生爭議,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有權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勺兏蚩沙蜂N的合同不同于無效合同。
13.C【精析】合同訂立需要經歷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邀請不是合同成立的必經過程;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銷,承諾撤回的條件是在承諾生效之前,即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
14.B【精析】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投標書是要約。
15.D【精析】要求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活動,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必須進行招標:①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②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
16.A【精析】監理招標標的是“監理服務”,與工程項目建設中其他各類招標的最大區別表現為監理單位不承擔物質生產任務,只是受招標人委托對生產建設過程提供監督、管理、協調、咨詢等服務。鑒于標的具有的特殊性,招標人選擇中標人的基本原則是“基于能力的選擇”
17.C【精析】商務標中出現以下情況時,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書中的錯誤加以修正后請該標書的投標授權人予以簽字確認,作為詳評比較的依據。如果投標人拒絕簽字,則按投標人違約對待,不僅投標無效,而且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18.B【精析】資格預審表的內容應根據招標工程項目對投標人的要求來確定,中小型工程的審查內容可適當簡單,大型復雜工程則要對承包人的能力進行全面審查。大型.T-業項目的資格預審內容包括:法人資格和組織結構;財務報表;人員報表;施工機械設備情況;分包計劃;近五年完成同類工程項目調查;在建工程項目調查;近兩年涉及的訴訟案件調查;其他資格證明。
19.A【精析】招標代理機構應具有的基本條件:①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②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能力;③有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20.A【精析】招標人應該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21.B【精析】監理人義務:①監理人在履行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地工作,公正地維護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②合同履行期間應按合同約定派駐足夠的人員從事監理工作。③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④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監理人使用的設施和物品都屬于委托人的財產,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設施和剩余物品歸還委托人。⑤非經委托人書面同意,監理人及其職員不應接受委托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有關的報酬,以保證監理行為的公正性。⑥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⑦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申明的秘密。⑧負責合同的協調管理工作。
22.D【精析】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或暫停監理業務期限已超過半年時,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通知。
23.B【精析】當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后,工程師應當審核索賠報告,具體來說就是審核承包人的索賠申請;判定索賠成立的原則;對索賠報告的審查等工作。工程師有審核、批準承包人順延工期的權力,但他不可以扣減合同工期。也就是說,工程師有權指示承包人刪減掉某些合同內規定的工作內容,但不能要求他相應縮短合同工期。如果要求提前竣工的話,這項工作屬于合同的變更。
24.B【精析】委托人有義務為監理人順利履行合同義務,做好協助工作。其中,為監理駐工地監理機構開展正常工作提供協助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信息服務、物質服務和人員服務3個方面。物質服務是指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備、設施、生活條件等。一般包括檢測試驗設備、測量設備、通訊設備、交通設備、氣象設備、照相錄像設備、打字復印設備、辦公用房及生活用房等。這些屬于委托人財產的設備舜口物品,在監理任務完成和終止時,監理人應將其交還委托人。如果雙方議定某些本應由委托人提供的設備由監理人自備,則應給監理人合理的經濟補償。
25.C【精析】“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蚪K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前不超過42天的準備工作時間。
26.A【精析】設計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并在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定金后生效。發包人應在合同簽字后的3日內支付該筆款項,設計人收到定金為設計開工的標志。
27.B【精析】因發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①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②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③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28.D【精析】在設計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驗收工作,或委托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完成施工安裝驗收,設計人為合同項目的服務結束。
29.B【精析】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
30.C【精析】保修期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當事人雙方應針對不同的工程部位,在保修書內約定具體的保修年限。當事人協商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規規定的標準。
31.C【精析】工程師依據工程項目的需要和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可以就以下方面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①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②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③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④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但不能刪除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工作。
32.A【精析】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程實際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所有的后果都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工程師不對確認后的改進措施效果負責,這種確認并不是工程師對工程延期的批準,而僅僅是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狀態下施工。因此,如果修改后的進度計劃不能按期完工,承包人仍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3.B【精析】工程師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發出暫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照工程師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處理意見后,可提出書面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收到復工通知后的48小時內給予相應的答復。如果工程師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在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以自行復工。
34.B【精析】如果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施工,應首先取得工程師的認可,然后由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35.D【精析】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后需要在使用前檢驗或者試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檢查試驗,費用由發包人負責。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和設備,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36.C【精析】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稱的“費用”,包括施工質量缺陷的修復開支。
37.C【精析】在合同協議書內同樣要注明合同價款。雖然中標通知書中已明確寫了來源于投標書的中標合同價款,但考慮到某些工程可能不是通過招標選擇的承包人,如合同價值低于法規要求必須招標的小型工程或出于保密要求直接發包的工程等,因此,標準化合同協議書內仍要求填寫合同價款。
38.D【精析】合同文件解釋順序:①施工合同協議書;②中標通知書;③投標書及其附件;④施工合同專用條款;⑤施工合同通用條款;⑥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⑦圖紙;⑧工程量清單;⑨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39.A【精析】按水泥采購合同現場交貨時,實際供貨數量少于合同內約定的訂購數量,但差額在合理尾差范圍內,則采購方應當按訂購數量及時支付貨款。
40.B【精析】①提前交付貨物。屬于約定由采購方自提貨物的合同,采購方接到對方發出的提前提貨通知后,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拒絕提前提貨;對于供貨方提前發運或交付的貨物,采購方仍可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而且對多交貨部分,以及品種、型號、規格、質量等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在代為保管期內實際支出的保管、保養等費用由供貨方承擔。代為保管期內,不是因采購方保管不善原因而導致的損失,仍由供貨方負責。②交貨數量與合同不符。交付的數量多于合同規定,且采購方不同意接受時??稍诔懈镀趦染芨抖嘟徊糠值呢浛詈瓦\雜費。合同雙方在同一城市,采購方可以拒收多交部分;雙方不在同一城市,采購方應先把貨物接收下來并負責保管,然后將詳細情況和處理意見在到貨后的10天內通知對方。
41.D【精析】FIDIC施工合同的合同工期在合同條件中用“竣工時間”的概念,指所簽合同內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時間,加上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導致變更和索賠事件發生后,經工程師批準順延工期之和。
42.C【精析】簽訂合同時,業主與承包商通過協商組成裁決委員會。裁決委員會可選定為1名或3名成員,一般由3名成員組成,合同每一方應提名1位成員,由對方批準。雙方應與這兩名成員共同商定第三位成員,第三人作為主席。
43.D【精析】保留金是按合同約定從承包商應得的工程進度款中相應扣減的一筆金額保留在業主手中,作為約束承包商嚴格履行合同義務的措施之一。
44.D【精析】若工程師發現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了工程進度或施工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商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商承擔。
45.C【精析】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發布了錯誤的指示要承擔責任外,對指定分包商的任何違約行為給業主或第三者造成損害而導致索賠或訴訟,承包商不承擔責任。
46.C【精析】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簽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給業主的“結清單”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對業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結清單一經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內享有的索賠權利也即行終止。
47.B【精析】在《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中,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的賠償原則是:①委托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監理人的經濟損失;②因監理人過失造成經濟損失,應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額不應超出監理酬金總額(除去稅金);③當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賠要求不成立時,提出索賠的一方應補償由此所導致的對方各種費用支出。
48.D【精析】合同中默示的索賠,即承包人的該項索賠要求,雖然在工程項目的合同條款中沒有專門的文字敘述,但可以根據該合同的某些條款的含義,推論出承包人有索賠權。這種索賠要求,同樣
有法律效力,有權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異常不利的氣候條件應予的工期順延,屬于合同中默示的索賠。
49.C【精析】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承包商遞交索賠報告28天后,工程師未對此索賠要求作出任何表示,則應視為工程師同意承包商的索賠要求。
50.A【精析】索賠是當事人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根據法律、合同規定及慣例,對不應由自己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損失,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給予賠償或補償要求的行為。因總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監理中決策不當,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時,發包人應當要求監理單位賠償。
二、多項選擇題
51.BCD【精析】留置是一種比較強烈的擔保方式,必須依法行使,不能通過合同約定產生留置權。依據《擔保法》規定,能夠留置的財產僅限于動產,且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權人才有可能實施留置。
52.AD【精析】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義務的期限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險終止日。53.ACE【精析】合同內可以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部分義務,如施工合同的分包。這種情況的法律關系特點表現為:①部分義務由第三人履行屬于合同內的約定,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此而改變;②在合同履行期限內,債權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債務,但不能強迫第三人履行債務;③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仍由合同當事人的債務方承擔違約責任,即債權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違約責任。而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54.ACD【精析】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55.BCD【精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其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56.ABC【精析】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應具備條件:締約一方受有損失;締約當事人有過錯;合同尚未成立;締約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57.BC【精析】合同的成立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
58.ABDE【精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③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④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59.BCDE【精析】邀請招標的優點是不需要發布招標公告和設置資格預審程序,節約招標費用和節省時間;由于對投標人以往的業績和履約能力比較了解,減小了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方違約的風險。缺點是由于邀請范圍較小選擇面窄,可能排斥了某些在技術或報價上有競爭實力的潛在投標人,競爭激烈程度相對較差。
60.AD【精析】《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大類。
61.BDE【精析】未作實質性響應的重大偏差包括:①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標擔保有瑕疵;②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由投標人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③投標文件記載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完成期限;④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的要求;⑤投標文件記載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⑥投標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⑦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62.AD【精析】評標價法是指評審過程中以該標書的報價為基礎,將報價之外需要評定的要素按預先規定的折算辦法換算為貨幣價值。根據對招標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則在投標報價上增加或扣減一定金額,最終構成評標價格,評標價最低的投標書為最優,定標簽訂合同時,仍以報價作為中標的合同價(不是評標價)。
63.ADE【精析】對委托人和監理人有約束力的監理合同,除雙方簽署的“合同”協議外,還包括以下文件:①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②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標準條件;③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專用條件;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64.BCE【精析】委托人權利:授予監理人權限的權利;對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選定權,委托人是建設資金的持有者和建筑產品的所有人,因此對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單位有選定權和訂立合同的簽字權;委托監理工程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認定權,工程設計變更審批權;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控制權。
65.ABD【精析】監理人義務:①監理人在履行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地工作,公正地維護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②合同履行期間應按合同約定派駐足夠的人員從事監理工作。③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④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監理人使用的設施和物品都屬于委托人的財產,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設施和剩余物品歸還委托人。⑤非經委托人書面同意,監理人及其職員不應接受委托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有關的報酬,以保證監理行為的公正性。⑥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⑦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中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申明的秘密。⑧負責合同的協調管理工作。
66.AE【精析】發包人的責任:提供設計依據資料;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外部協調工作;其他相關工作;保護設計人的知識產權;遵循合理設計周期的規律。
67.AD【精析】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發包人需要委托其他設計單位完成設計變更工作,如變更增加的設計內容專業性特點較強,超過了設計人資質條件允許承接的工作范圍;或施工期間發生的設計變更,設計人由于資源能力所限,不能在要求的時間內完成等原因。在此情況下,發包人經原建設工程設計人書面同意后,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設計人不再對修改的部分負責。
68.ACE【精析】發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的材料設備供應一覽表,按時、按質、按量將采購的材料和設備運抵施工現場,與承包人共同進行到貨清點。發包人在其所供應的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經雙方共同清點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約定不符時,應當由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
69.BDE【精析】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被發包人采納,若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變更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則須經工程師同意。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可提出變更涉及的追加合同價款要求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相應調整合同價款。
70.BCD【精析】承包人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合同附件。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辦法。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71.ADE【精析】按照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條件的規定,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后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不可抗力;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72.ACDE【精析】施工合同文件組成包括:①施工合同協議書;②中標通知書;③投標書及其附件:④施工合同專用條款;⑤施工合同通用條款;⑥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⑦圖紙;⑧工程量清單;⑨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⑩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也構威對雙方有約束力的合同文件,將其視為協議書的組成部分。73.ACE【精析】交貨質量的驗收方法有:①經驗鑒別法。即通過目測、手觸或以常用的檢測工具量測后,判定質量是否符合要求。②物理試驗。根據對產品的性能檢驗目的,可以進行拉伸試驗、壓縮試驗、沖擊試驗、金相試驗及硬度試驗等。③化學實驗。即抽出一部分樣品進行定性分析或定量分析的化學試驗,以確定其內在質量。
74.BDE【精析】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當分包商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論事件起因于業主或工程師的責任,還是承包商應承擔的義務,他都只能向承包商提出索賠要求,并保持影響事件發生后的現場同期記錄。對于應由承包商承擔責任的事件,此類索賠產生于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工程師不參與索賠的處理,雙方協商解決;分包商沒有按規定的程序及時提出索賠,導致承包商不能按總包合同規定的程序提出索賠不僅不承擔責任,且為了減小事件影響使承包商為分包商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費用由分包商承擔。
75.BDE【精析】指定分包商的特點:①承擔指定分包工作任務的單位由業主或工程師選定;②指定分包工作屬于承包商無力完成,不屬于合同約、定應由承包商必須完成范圍之內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標報價時沒有攤入間接費、管理費、利潤、稅金的工作,因此不損害承包商的合法權益;③為了不損害承包商的利益,給指定分包商的付款應從暫列金額內開支;④如果承包商沒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個月應得工程款的話,業主有權按工程師出具的證明從本月應得款內扣除這筆金額直接付給指定分包商;⑤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發布了錯誤的指示要承擔責任外,對指定分包商的任何違約行為給業主或第三者造成損害而導致索賠或訴訟,承包商不承擔責任
76.ABD【精析】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范圍包括:承包商施工過程中遇到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條件、人為干擾、招標文件和圖紙均未說明的外界障礙物、污染物的影響、招標文件未提供或與提供資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質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77.ABCE【精析】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合同協議書;中標函;投標函;合同專用條件;合同通用條件;規范;圖紙;資料表以及其他構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78.ABE【精析】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證據包括下列證明材料:①合同文件中的條款約定;②經工程師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③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來往函件;④施工現場記錄;⑤施工會議記錄;⑥工程照片;⑦工程師發布的各種書面指令;⑧中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單證;⑨檢查和試驗記錄;⑩匯率變化表;⑩各類財務憑證;⑩其他有關資料。
79.ABE【精析】由于非承包人責任的原因而導致施工進度延誤,要求批準順延合同工期的索賠,稱為工期索賠。工期索賠形式上是對權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時,被發包人追究拖期違約責任。費用索賠的目的是要求經濟補償。當施工的客觀條件改變導致承包人增加開支,要求對超出計劃成本的附加開支給予補償,以挽回不應由他承擔的經濟損失。延誤移交施工現場、不可預見的外界條件、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損失符合工期、費用補償的條件。
80.ACDE【精析】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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