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的概念
(一)定義: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承擔其項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建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的專業化服務活動。
(二)監理概念要點:
1、建設工程監理的行為主體:《建筑法》明確規定,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企業實施監理。建設工程監理只能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來開展,建設工程監理的行為主體是工程監理企業。這是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一項重要規定。
2、建設工程監理實施的前提:建設工程監理的實施需要建設單位的委托和授權。
3、建設工程監理的依據:建設工程監理的依據包括工程建設文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和有關的建設工程合同。(1)工程建設文件。包括: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許可證等。(2)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3)建設工程監理的范圍。
4、建設工程監理的范圍:
(1)工程范圍: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體育、旅游、商業等項目;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其他公用事業項目。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筑面積在5萬㎡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交通運輸、水利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信息產業、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2)階段范圍:建設工程監理可以適用于工程建設投資決策階段和實施階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設工程施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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