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托市場及其體系
(一)信托市場的法律體系
2001年10月1日,我同《信托法》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開始建立真正意義的信托制度,在此基礎上,中國銀監會于2007年又相繼頒布了《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兩個部門規章。以上“一法兩規”從信托關系、信托機構和信托業務等方面對信托業進行了規范,確立了我國信托活動的基本法律框架。
1.信托基本法:《信托法》
《信托法》是調整信托市場信托關系的最基本法律,涉及信托市場的各個方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各種信托主體,涵蓋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公益信托等各種信托行為,并明確了設立信托后各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及權利義務關系。《信托法》具有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信托財產獨立性、受托人有限責任、受益人保護、信托管理連續性等有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顯著特征,賦予信托公司經營范圍的廣泛性、金融功能的綜合性以及產品開發的靈活性。同時,《信托法》也是制定其他信托行業法律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2.行業管理法規
行業管理法規是指用以確保信托行業規范、高效運行的法律法規。信托行業管理法規以《信托法》為基礎,主要包括《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等。
2007年3月,中國銀監會發布新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對信托公司市場準人、機構管理、經營規則和監督管理等做出了基本規定,并對信托公司的性質和經營提出了新要求,主要表現在:一是參考國際信托機構的一般做法,去掉了信托投資公司中的“投資”兩字,引導信托公司突出信托主業;二是為實現受托人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務的宗旨,新辦法強調“壓縮固有業務,突出信托主業”,并從制度上割斷信托業務與固有業務之間的利益輸送紐帶,督促信托公司專注服務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三是強調“限制關聯交易,防止利益輸送”,確保受益人利益不受損害。
2009年2月和2017年1月,中國銀監會先后兩次發布了修訂后的《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對信托公司開展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做出了全面的規定。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是信托市場中重要的業務類型,該辦法對信托市場的影響深遠。①該辦法對委托人進行了規范,要求委托人為合格投資者,即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其需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②該辦法規定了信托合同份數,要求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③該辦法允許信托公司異地開展業務,但信托公司異地推介信托計劃的,應當在推介前向注冊地、推介地的中國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報告。④該辦法特別強調風險揭示,強調投資者風險白擔原則。
2010年9月,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建立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信托公司風險監管:該辦法標志著我國信托業的監管模式在經歷了準人監管、業務監管兩個階段后,進入資本監管的新階段,行業監管將從原先的窗口指導和行政調控轉變為市場調控。該辦法的出臺將引導信托公司從被動接受監管,向主動適應各項調控政策的主動接受監管模式轉變,從而減少監管部門與信托公司間的摩擦,降低整個行業的監管成本。同時,按照該辦法的相關規定,銀信合作理財類業務須按照與集合資金信托業務同樣的標準計算風險資本,而且信托貸款、信貸資產轉讓和票據資產轉讓類的銀信合作理財類業務還被要求計提較高的附加風險資本,因此,信托公司大規模開展此類業務已無利可圖,這將促使信托公司白主開發收益、風險和凈資本消耗相匹配的主動管理型信托業務,通過業務結構調整,實現風險防范。
3.業務管理規定
在上述“一法三規”的框架之下,近年來,為適應信托業快速發展的需要,監管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業務管理規定,不斷強化對信托業各個方面的監管。
針對信托公司的經營運作,先后制定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年)、《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2008年制定、2010年修訂)、《關于支持信托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年)、《關于加強信托公司結構化信托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2010年)、《關于印發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2011年)、《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15年)、《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辦法》(2017年)等。
針對銀信合作業務,先后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信托公司銀信合作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2008年)、《銀行與信托公司業務合作指引》(2008年)、《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2009年)、《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年)、《關于規范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2009年)、《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2010年)、《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通知》(2011年)、《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轉表范圍及方式的通知》(2011年)、《關于做好信托公司凈資本監管、銀信合作業務轉表及信托產品營銷等有關事項的通知》(2011年)等。
銀信合作業務是市場主體創新的產物,在信托業務中一直占有較高的比重,是業務監管的重點。歸納起來看,這些規定的核心內容包括:對信托公司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實行余額比例管理,即融資類業務余額占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余額的比例不得高于30%;銀信合作產品均不得設計為開放式;對商業銀行未轉入表內的銀信合作信托貸款,信托公司應當按照10.5%的比例計提風險資本;信托公司信托賠償準備金低于銀信合作不良信托貸款余額150%或低于銀信合作信托貸款余額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紅。上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平臺類和通道類的銀信合作業務,促進了信托市場的健康運行。
針對房地產信托業務,先后制定了《關于加強信托公司房地產、證券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年)、《關于信托公司開展項目融資業務涉及項目資本金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年)、《關于加強信托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2010年)、《關于信托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2010年)、《國務院關于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2015年)等。
針對證券業務,先后制定了《關于信托公司信托產品專用證券賬戶有關事項風險提示的通知》(2008年)、《關于信托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立信托專用債券賬戶有關事項的公告》(2008年)、《信托公司證券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2009年)、《信托公司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業務指引》(2011年)等。
針對資產證券化合作業務,先后制定了《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2006年)、《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2010年)、《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2012年)等。
此外,《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2011年)、《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2014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信托貸款投資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等,也都是信托市場運作的重要制度規范。這些制度規范的不斷完善,有效確保了我國信托業的快速穩健發展。
(二)信托市場的監管體系
2003年中國銀監會成立前,我國信托業的監管職責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中國銀監會成立后,根據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信托業接受中國銀監會的監督管理。2015年1月,中國銀監會專門設立了信托監督管理部,專司對信托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
信托市場監管集中體現在對信托公司的監管。從監管內容看,中國銀監會主要突出對信托公司的風險監管,即通過識別信托公司固有的風險種類,進而對其經營管理所涉及的各類風險進行評估,以便系統、全面、持續地評價信托公司經營管理狀況。2014年,中國銀監會發布了《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單獨針對信托公司的風險監管提出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以嚴防風險為目的,強調了信托公司在風險中應負的責任,要求信托公司建立流動性支持和資本補充機制。
從監管方式看,信托市場監管的手段有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兩類。非現場監管是監管人員按照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全面、持續地收集、監測和分析被監管機構的風險信息,針對被監管機構的主要風險隱患制定監管計劃,并結合被監管機構風險水平的高低和對金融體系穩定的影響程度,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實施一系列分類監管措施的過程?,F場檢查是指監管當局派出監管人員對信托公司進行實地檢查,通過查閱信托公司經營活動的賬表、信托文件、管理報告等各種資料和座談詢問等方法,對信托公司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分析、檢查、評價和處理,督促信托公司合法穩健經營,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信托公司及金融體系安全,保護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三)信托市場的運行體系
1.信托市場的需求主體
信托市場的需求主體是需要通過信托方式進行財產轉移和財產管理的人,即信托的委托人,主要包括個人和機構兩大類。個人的信托需求生要包括個人財產管理信托、婚姻家庭信托、子女保障信托、遺產管理信托和養老保障信托等。機構的信托需求主要包括資產管理信托、股權代持信托、表決選舉權信托等。
2.信托市場的供給主體
信托市場的供給主體是能夠接受委托人委托,以信托方式管理委托人財產的信托受托人。在我國,可以擔任受托人提供系統服務的主體包括個人、普通機構和信托機構。個人、普通機構擔任受托人不以營利為目的,屬于民事信托受托人;信托機構則以營利為目的,屬于營業信托受托人。其中,信托機構主要包括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目前,我國信托市場的供給主體主要是信托公司。
3.信托資金的運用主體
信托資金的運用主體是指信托資金的需求者和使用者。從信托資金運用體系看,信托資金需求者主要包括政府、金融機構和工商企業。從政府部門看,資金信托是政府主導的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融資渠道之一。從金融機構看,信托融資方式主要體現為信托公司通過資金信托募集資金后購買銀行的信貸資產,以滿足銀行降低不良資產、緩解流動性壓力、調整資產結構等的需要。從工商企業看,房地產企業一直是最主要的信托資金需求者。
考生必看:
(責任編輯:xy)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經濟師
[協議護航-暢學班]
10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續學校方服務
經濟師
[協議護航-精品班]
12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精品課程校方支持
經濟師
[豐羽計劃-暢學班]
4大模塊 題庫練習 協議續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