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托收承付結算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劃回方法,分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
(一)托收承付結算的適用對象、范圍及條件
(1)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2)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的結算。
(3)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訂了符合《合同法》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4)收付款雙方辦理托收承付結算業務必須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三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該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三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二)托收承付結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規定
(1)托收。收款人按照簽訂的購銷合同發貨后,填寫托收憑證,委托銀行辦理托收。收款人應將托收憑證并附發運證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結算的有關證明和交易單證送交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應當按照托收的范圍、條件和托收憑證填寫的要求進行認真審查。凡不符合要求或購銷合同發貨的,不能辦理托收。
(2)承付。借款人接到付款通知和有關單證后,應在規定的付款期內付款。付款分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體假日順延);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異議的,銀行即視作同意付款,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法定體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主動從付款人賬戶內劃出。付款人需提前款的,通知銀行后即為其辦理劃款。
(3)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時,如無足夠資金支付全部款項,其丕足部分即為逾期付款。銀行應于次日上午營業開始時,按照國家規定的扣款順序,執行部分或分次扣款,并對延付款項每天處以萬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賠償金。銀行負責進行扣款的期限為3個月。期滿后,銀行退回有關單證,由收付款雙方自行解決。
(4)拒絕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可按規定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填寫“拒絕付款理由書”,注明拒付理由并附有關證明、證據。開戶銀行應認真審查拒付理由、查驗合同,不符規定、依據不足的,不予受理。經審查同意拒付的,在拒付理由書上簽注意見后給予辦理。
(5)重辦托收。收款人對被無理拒絕付款的托收款項,在收到退回的結算憑證及其所附單證后,需要委托銀行重辦托收的,應填寫“重辦托收理由書”,連同購銷合同、有關證據和退回的原托收憑證及交易單證,一并送交銀行。經開戶銀行審查,確屬無理拒絕付款,可以重辦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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