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建設項目籌資信用保證
建設項目籌資信用保證,是指建設項目在籌資經濟活動中,債務人以償還債務為條件的對誠實信用的一種承諾,債權人以實現債權為目的的對權利保障的擔保設定。
一建設項目籌資信用來自兩個方面:
一是來自借款人本身的信用和對建設項目未來現金流的預測;
二是來自借款人以外的直接或間接擔保。
擔保方式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從建設項目籌資的實踐來看,普遍采用的是保證、抵押和質押。
5.3.1(熟悉)籌資保證
籌資保證的定義。是指建設項目在籌資經濟活動中,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籌資保證人資格。
● 必須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 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 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不得作保證人。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籌資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也無效。
2)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籌資保證運用
1)出資人保證
2)第三方保證
3)施工方保證:對完工進度和工程質量。
4)生產經營相關方保證:主要原材料供應商、項目經營管理公司。
5)政府保證
6)保險保證
5.3.2(熟悉)籌資抵押
籌資抵押是指建設項目在籌資經濟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依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置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置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營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2)國際商業銀行貸款
國際商業銀行貸款是指在國際金融市場上,一家或幾家國際商業銀行向一國政府、金融機構或工商企業提供的貸款。
主要形式有:
①期限貸款:期限貸款的期限是固定的。
②轉期循環貸款:轉期循環貸款是銀行同意在未來一段時期內,連續向借款人提供一
系列短期貸款。
4)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的程序。
①申請。需要編制借用國際商業銀行貸款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我國投資管理體制的權限報有關審批部門審批。申請報告中應包括:
● 借用國際商業銀行貸款的形式和金額、用途
● 國內配套資金的落實情況
● 工程項目建成后的經濟效益和外匯平衡情況
● 償債方式和償還責任等。
②審批。審批分為項目審批和借款條件審批兩個步驟。
③辦理外債登記。外債登記分為定期登記和逐筆登記兩種形式。
④開立外債專戶。外債專戶分為貸款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
建設項目籌資信用保證
5.3建設項目籌資信用保證
建設項目籌資信用保證,是指建設項目在籌資經濟活動中,債務人以償還債務為條件的對誠實信用的一種承諾,債權人以實現債權為目的的對權利保障的擔保設定。
一建設項目籌資信用來自兩個方面:
一是來自借款人本身的信用和對建設項目未來現金流的預測;
二是來自借款人以外的直接或間接擔保。
擔保方式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從建設項目籌資的實踐來看,普遍采用的是保證、抵押和質押。
5.3.1(熟悉)籌資保證
籌資保證的定義。是指建設項目在籌資經濟活動中,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籌資保證人資格。
● 必須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 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 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不得作保證人。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籌資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也無效。
2)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籌資保證運用
1)出資人保證
2)第三方保證
3)施工方保證:對完工進度和工程質量。
4)生產經營相關方保證:主要原材料供應商、項目經營管理公司。
5)政府保證
6)保險保證
5.3.2(熟悉)籌資抵押
籌資抵押是指建設項目在籌資經濟活動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依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置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置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營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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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