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掌握)建設項目工程風險處理技術及選擇
工程風險管理是研究工程風險發生的規律和風險控制技術,通過對工程風險識別、估測、評價,并在此基礎上優化組合各種工程風險管理技術,對工程風險實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處理工程風險所致損失的后果,期望達到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的。工程風險處理技術:回避、抑制、自留和轉移。工程保險屬于轉移風險的一種形式。
要根據風險的不同特征并結合自身的環境和條件而定:◆對于出險頻率相對較高,但損失金額較低的風險,宜采用自留方式;◆而對那些出險頻率相對較低,但損失金額較高甚至巨大的風險,則宜采用轉移方式。◆保險作為一種風險轉移手段,比其他風險處理手段具有一定的優越性,因而得到廣泛運用。
建設項目工程保險的含義和分類
11.1.4(掌握)建設項目工程保險的含義和分類
工程保險是針對工程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質損失和依法應對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提供保障的一種綜合性保險。保障或者賠償的對象可以分為物質損失和第三者責任兩個主要部分。工程保險的分類形式:
1) 按承保標: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預期利益損失保險。其中:
在建筑工程中,如果安裝項目的比重在25%以下,則采用建筑工程(一切)險;
同樣在安裝工程中,如果建筑項目的比重在25%以下,則采用安裝工程(一切)險;
如果超過25%,則應當采用不同的保險分別承保。
2) 按投保人:項目保險和承包商保險
3) 按保險期限:工期保險和年度保險
4) 按照投保方式:確定保險和約定(開口)保險。
建設項目工程保險的重要原則
11.1.5(掌握)建設項目工程保險的重要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的構成有三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法律認可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被法律認可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二是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客觀上或事實上的利益◆三是必須是經濟上能確定的利益,即可通過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
(2)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雙方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必須以最大的誠意,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恪守合同的認定與承諾,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1)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2)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4)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3)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后,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照合同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賠償。
補償原則的核心是維護保險作為一個社會經濟制度的積極意義。
(4)代位原則。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或者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第三者的責任造成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賠償責任之后,依法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追償權。
11.1.6(熟悉)建設項目工程保險的特點
(1)承保風險的特殊性◆工程保險既承保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風險,同時,還承保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承保的風險標的中大部分處于裸露于風險中,自身抵御風險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財產保險的標的◆工程在施工中始終處于一種動態的過程,而且存在大量的交叉作業,各種風險因素錯綜復雜,使風險程度加大。
(2)保障的綜合性
(3)被保險人的廣泛性
(4)保險期限的不確定性◆保險期限:一般根據建設項目工期確定◆保險期限起止點:根據保險單的規定和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的。◆為此,工程保險通常采用的是工期費率,而較少采用年度費率。
(5)保險金額的變動性:工程保險中物質損失部分針對的標的的實際價值,在保險期限內是隨著工程建設的進度不斷增長的,在保險期限內,不同時點的實際保險金額是不同的。
11.1.7(掌握)建設項目工程保險的意義
(1)能夠合理運用風險轉移機制,保證工程按時按質完成
(2)有助于加強對施工單位的風險管理,減少風險和損失的發生
(3)有利于保障出資人和貸款人的資產安全
(4)工程保險的引入是我國工程建設體制與國際接軌的重要環節
(5)工程保險是工程建設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建設項目工程保險合同
11.2建設項目工程保險合同
11.2.1(熟悉)建設項目工程保險合同及其組成
工程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和投保人在乎等、自愿的基礎上,為了規范和明確雙方的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經過協商而簽訂的書面協議。其組成包括:投保單及其附件、保險條款及明細表、特別條款和批單。
11.2.2(掌握)建設項目工程保險合同主體
工程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了保險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
11.2.3(熟悉)建設項目工程保險條款類型
(1)按照適用范圍可分為建筑工程保險條款和安裝工程保險條款
(2)按照承保風險范圍可分一切險條款和列明風險條款
(3)按照保險條款不同針對性可分為主條款和特別條款
11.2.4 (掌握)建設項目工程保險責任范圍
(1)責任范圍:物質損失和第三者責任
(2)責任范圍的限定
1)工程保險的物質損失部分屬于財產保險的一種,它主要是針對被保險財產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通常對因此產生的各種費用和其他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2)造成損失的原因是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3)關于“在本保險期限內”。
4)關于“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即被保險財產只有在工地范圍內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才負責賠償。
5)責任范圍除了對承保的風險進行“定性”限制外,同時對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進行“定量”限制。定量限制中采用的是分項限制和總額限制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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