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證書注冊詳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注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注冊和延續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重新申請注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注冊主管部門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注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注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注冊部門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注冊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注冊提供便利。
護士執業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冊部門辦理注銷執業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
(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護士執業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護士執業注冊條件者準予護士執業注冊的;
(二)對符合護士執業注冊條件者不予護士執業注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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