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注冊
再次注冊對象
1、已在我省或市(區、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現仍在醫療衛生機構護理工作崗位上執業的注冊護士,每兩年注冊一次。
2、中止注冊五年以上,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應當重新申請注冊。
再次注冊程序
1、各有關醫療衛生保健機構有效注冊年限前在規定的時間內下載。
2、單位初審。護士執業注冊申請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備齊注冊所需材料并裝訂成冊,交給所在單位。各單位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并由護理部主任或總護士長在《再次注冊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 3、錄入信息。將護士再次注冊信息預錄入護士注冊信息管理軟件。
4、注冊機關再審并注冊。各有關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本單位符合注冊條件者的注冊材料及錄入的信息軟件統一交送當地注冊機關,由注冊機關注冊主管部門審核后在注冊欄內填寫注冊年限如“2007-2008年”,并加蓋“××縣(區、市)衛生局護士注冊專用章”。
5、再次注冊工作必須在注冊年(雙數年)11月20日前完成。
注冊資料
申請再次注冊的個人,須向注冊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1、《護士再次注冊申請表》(原件);
2、《護士執業證書》(副本原件);
3、本地區二級以上醫院健康體檢證明(體檢單位蓋章);
4、繼續教育學分證明(與原件符合,單位蓋章);
5、中止注冊五年以上,或按照《辦法》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重新申請注冊者,還應提交注冊主管部門指定的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接受3個月培訓,并經業務技術考核合格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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