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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湖北省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發表時間:2012/6/29 0:0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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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湖北省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第一條 器質性心臟病(如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愈者除外。

  體檢時,遇有下列情況,可錄用: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鐘少于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

  (三)心率每分鐘50次至110次。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范圍內,可錄用:

  收縮壓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張壓8.00—12.00Kpa(60mmHg—90mmHg)。

  第三條 嚴重血液病,不錄用。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可錄用。

  第四條 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不錄用。

  (一)原發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愈后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

  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愈后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不錄用。

  第六條 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錄用。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愈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癥狀者可錄用;胃次全切除術后無嚴重并發癥者,可錄用。

  第七條 急性肝炎恢復后,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持續正常半年以上者,可錄用。

  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標志物陽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 RNA),但ALT、AST正常者可錄用,即奧抗陽性但肝功正常,乙肝病毒DNA測試表明病毒不復制者,可錄用。

  第八條 各種病因引起的肝硬化,不錄用。

  第九條 無肝炎病史,查體肝在肋緣下2cm以內,但質軟無壓痛,肝功能正常;或脾在肋緣下1cm以內;或肝脾同時觸及,經B超檢查正常者,在排除其他器質性疾病后,可錄用。

  第十條 各種惡性腫瘤,不錄用。

  第十一條 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錄用。急性腎炎、急性腎盂腎炎經治愈后達1年,無癥狀和體征、尿蛋白陰性,尿鏡檢正常者,可錄用。

  第十二條 內分泌系統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癥、肢端肥大癥等)、克山病、無脈癥等,不錄用。

  甲狀腺機能亢進治愈后1年無癥狀和體征者,可錄用。

  第十三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遺尿癥、夜游癥、嚴重的神經官能癥(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錄用。

  第十四條 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不錄用。

  第十五條 血吸蟲病未治愈,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錄用。

  第十六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后綜合癥,不錄用。

  第十七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錄用。

  第十八條 頸強直、斜頸、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錄用。

  第十九條 先天或后天性原因引起的永久性肢體殘缺、畸形,影響機體功能(經治療無明顯功能障礙者除外);嚴重跛行;著裝后脊柱側彎、駝背等影響功能者,不錄用。

  第二十條 反復發作或B超提示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結石,不錄用。

  第二十一條 血管閉塞性脈管炎、雷諾氏病,不錄用。

  第二十二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攜帶者,不錄用。

  第二十三條 雙眼矯正視力小于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錄用。

  第二十四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雙耳在3米以內(可戴助聽器)耳語聽不見者,不錄用。

  第二十五條 嚴重口吃、明顯吐字不清或明顯發音功能障礙等,不錄用。

  第二十六條 重度(III度)齲齒或缺牙超過12顆以上以及重度牙周病未經治療修復,不錄用。

  第二十七條 頜面部畸形或缺損伴功能障礙,唇腭裂,面癱,眼、耳、鼻、頜骨缺損及顳下頜關節強直伴小頜畸形,不錄用。

  第二十八條 未納入上述體檢標準、有影響健康和工作的其他嚴重疾病,不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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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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