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依據合同開立的,信用證內容應該是與合同條款一致的。我們應該在國家對外政策的指導下,對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以及不同銀行的來證,依據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與審查。在實際業務中,銀行和進出口公司共同承擔審證任務。
其中,銀行著重審核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能力、付款責任和索匯路線等方面的內容,
a. 政治性的審查:來證國家必須是與我國有經濟往來的國家和地區,應拒絕接受與我國無往來關系的國家和地區的來證。
來證各項內容應符合我國方針政策,不得有歧視性內容,否則應根據不同情況向開證行交涉。
b. 開證銀行資信的審查:為了保證安全收匯,對開證行所在國家的政經濟狀況、開證行的資信、經營作風等必須進行審查,對于資信不佳的銀行,應酌情采取適當措施。
c. 對信用證的性質與開證行付款責任的審查:來證應標明“不可撤銷”的字樣。同時要證內載有開證保證付款的文句。
上述3點,也是銀行審證的重點,進出口公司只作復核性審查。
d. 對信用證金額與貨幣的審查:信用證金額應以合同金額相一致。如合同訂有溢短裝條款,信用證金額應包括溢短部分的金額。信用證金額中單價與總值要填寫正確,大、小寫并用。來證所采用的貨幣應與合同規定相一致。
e. 對商品的品質、規格、數量、包裝等條款的審查:證中有關商品貨名、規格、數量包裝、單價等項內容必須和合同規定相符,特別是要注意有無另外的特殊條款,應結合合同內容認真研究,做出能否接受、或是否修改的決策。
f. 對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的審查:裝運期必須與合同規定一致,如國外來證晚,無法按期裝動,應及時電請國外買方延展裝期限。信用證有效期一般應與裝動期有一定的合理間隔,以便在裝動貨物后有足夠時間辦理制單結匯工作。關于信用證的到期地點,通常要求在中國境內到期,如信用證將到期地點規定在國外,或國外銀行的柜臺等,我們不易掌握國外銀行收到單據的確切日期,這不僅影響收匯時間,而且容易引糾紛,故一般不宜接受。
g. 對單據的審查:對于來證中要求提供的單據種類和份數及填制方法等,要進行仔細審核,如發現有不正常的規定,例如要求商業發票或產地證明須由國外第三者簽字以及提單上的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碼頭等字樣,都應慎重對待。
h. 對其他特殊條款的審查:審證時,除對上述內容進行仔細審核外,有時信用證內加列許多特殊條款(SPECIAL CONDITION),如指定船籍、船齡等條款,或不準在某個港口轉船等,一般不應輕易接受,但若對我無關緊要,尚且也可辦到,則也可酌情靈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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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