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況下可造成發盤的終止:
過期:在有效期內未被接受而過時。
受盤人拒絕或還盤
有效的撤銷
不能控制的因素所致。如戰爭、災難或死亡、破產。
(三)還盤
還盤又稱還價,是受盤人對發盤條件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需要變更內容或建議的表示。
還盤做出后,還盤的一方與原發盤的發盤人在地位上發生了變化。還盤人由原發盤的受盤人變成新發盤的發盤人,而原發盤的發盤人則變成了新發盤的受盤人。新受盤人有權針對還盤的內容進行考慮,決定接受、拒絕或是再還盤。
例如:你10日電價格太高還盤30英鎊限14日復。
案例:公司周一對外發盤,限周五復到,客戶周二回電還盤,邀我電復,我未處理。但是,周四客戶又來電接受我周一的發盤,請問客戶這樣做合理嗎?
(四)接受
所謂接受(Acceptance),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后,以聲明或行動向對方表示無條件同意的行為。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一方發盤經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達成。合同成立。
1、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接受必須是由特定的受盤人做出
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
(2)接受必須是無條件的
就是說,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盤人在答復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分為兩種情況:
A.實質性改變: “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更改.實質性變更是對發盤的拒絕,構成還盤。
B.非實質性變更:如要求重量單裝箱單、商檢證和原產地證,包裝,分批裝運等。對于非實質性變更,除非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接受”。
(3)接受要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
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
一方面它約束發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銷或修改發盤的內容,過期則不再受其約束;
另一方面,發盤人規定有效期,也是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4)接受必須表示出來。
接受必須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來,緘默或不行動不構成接受。
第一種方式是做出聲明,或口頭或書面。
第二種是做出行動,如開立信用證。
2、逾期接受與接受撤回
(1)逾期接受:接受通知到達發盤人的時間已經超過有效期或合理時間,則該接受成為逾期接受。逾期接受一般無效,下列兩種情況有效:
A.發盤人毫不延遲地用口頭或書面將該項逾期接受仍然有效的意見通知受盤人
B.由于出現傳遞不正常的情況而造成延誤,不是受盤人的過失。發盤人若不及時反對,仍有效力.
(2)接受撤回
接受準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須于接受通知到達發盤人之前或同時被送達發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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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