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成員國接受ATA單證冊的主要貨物范圍
阿爾及利亞(PEC)、愛爾蘭(PEC)、愛沙尼亞(PEC)、安道爾(PEC)、澳大利亞(PEC)、奧地利(PEC)、保加利亞(PEC)、比利時(PEC)、冰島(PEC)、波蘭(PEC)、丹麥(PEC)、德國(PEC)、法國(PEC)、芬蘭(PEC)、韓國(PEC)、荷蘭(PEC)、加拿大(EC)、捷克(PEC)、克羅地亞(PEC)、黎巴嫩(PEC)、盧森堡(PEC)、羅馬尼亞(PEC)、馬來西亞(PEC)、馬耳他(PC)、馬其頓(PC)、毛里求斯(PEC)、美國(PC)、摩洛哥(E)、南非(PE)、南斯拉夫、挪威(PEC)、葡萄牙(PEC)、日本(PEC)、瑞典(PEC)、瑞士(PEC)、塞內加爾(PEC)、塞浦路斯(PEC)、斯洛伐克(PEC)、斯洛文尼亞(PEC)、斯里蘭卡(EC)、泰國(PEC)、突尼斯(E)、土耳其(PEC)、象牙海岸(PEC)、希臘(PEC)、香港(PEC)匈牙利(PEC)、新西蘭(PEC)、新加坡(PEC)、西班牙(PEC)、英國(PEC)、印度(E)、以色列(PEC)、意大利(PEC)、直布羅陀(PEC)、中國(E)
*注:
P:代表專業設備
E:代表在展覽會、交易會上展出或使用的物品
C:代表商業樣品
四、ATA單證冊的申辦程序與要求
1.首次申請ATA單證冊的企事業單位應辦理注冊手續,提交經當地工商局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相應公文。
2.每申請一份ATA單證冊,申請人應詳細填寫并提交一份申請表。
3.填寫并提交ATA單證冊中特定格式的貨物總清單,其中包括貨物項號、品名、數量、重量、價值、原產地等內容。
4.提交貨物擔保。ATA單證冊項下貨物是免稅進口的,如果貨物在進口國因被售、被贈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復出口,持證人應向進口國交納進口各稅,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為此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此,申請人應在申請時向出證機構提交符合要求的擔保。
該擔保可以是押金、銀行或保險公司保函,或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認可的單位出具的書面保證。擔保金額應不低于擬去國家可能對貨物征收的最高稅款的ll0%。保函和書面保證的有效期應不少于33個月。貨物如從國外按期全部回國,其所抵押的擔保將被立即全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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