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當用from、after表述匯票遠期期限時,到期日的計算都從此規定的次日起起算。
例:如果信用證規定匯票的期限為30 DAYS FROM DATE OF LADING ,提單日期為 MARCH 1 ST,2005 ,則根據《國際銀行標準實務》,匯票的到期日為( B )
A.2005年3月30日 B.2005年3月31日
C.2005年3月20日 D.2005年4月1日
(3) 定期付款:則應填上將來具體的付款到期日,如AT 31 Dec. 2003 fixed, 并將匯票上的“SIGHT”劃去。
6. 收款人,又稱受款人,按國際習慣,信用證項下匯票的受款人,如信用證沒有特別規定,我國國內的做法是將交單行作為受款人。無證托收的匯票,一般應以托收行(出口地銀行)為受款人。在“Pay to the order of…”之后的橫線上填寫。
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Shanghai Branch”
此種匯票背書后可以轉讓。
A.來證規定“限制議付”,則填限制銀行。
例如:“…negotiations are restricted to Bank of China only”
此時填寫: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B.來證沒有規定“限制議付”,則打任何一家議付行即可。
例如:“Draft for negotiation with any bank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這是不限制收款人,不限制議付行的一種來證的內容,是最常見的一種規定收款人的方法。收款人可以在自己的國家里選擇任何一個合適的銀行作為收款人或議付行。
(2008年試題)
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匯票的收款人通常的抬頭方式是( A )
A.指示性抬頭 B.限制性抬頭 C.持票人抬頭 D.來人抬頭
7. 付款人,亦稱受票人(Drawee)。在匯票中“To”之后的橫線上填寫付款人的名稱和地址。付款人名稱必須填寫完整,托收的匯票,還必須填寫完整的地址。
◆ 信用證項下匯票的付款人為開證行或其指定另一家銀行。應詳細填寫付款行名稱、地址。
信用證未作規定時,付款人仍為開證行。其常見的語句為:draft drawn on ** bank, Value on us, issued on ourselves.在填寫匯票付款人時,應把相應的銀行名稱、地址填上,切不可只填us/ourselves.
◆ 托收項下,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應填寫合同的買方。
8. 出票人,—— 在匯票的右下角,一般由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商)簽章。按照我國的習慣,這一欄通常打上出口公司的全稱,并由負責人簽字蓋章。即使信用證有“接受第三方單據”字樣,匯票也不能由第三方出具,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受益人。已經轉讓的信用證,第二受益人出具以身為出票人的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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