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機關。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1)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提示1】稅務所(派出機構、授權行政主體)是上級稅務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
【提示2】稽查局(內部機構、授權行政主體)是省以下稅務局設立的,負責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2)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或者設置固定窗口,統一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2.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證監會、保監會等,均屬于此類組織范疇,其法律地位相當于行政機關。
3.受委托的行政機關
(1)受委托主體只限于行政機關;
(2)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
(3)公告“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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