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合同的分類及劃分意義
(一)根據合同當事人的雙方權利、義務分擔的不同,可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在單務合同中不會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問題。
(二)根據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付出相應代價,可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三)根據合同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生效要件,可分為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
若必須交付標的物合同才生效則屬于實踐性合同,否則屬于諾成合同。
(四)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可分為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兩者最大的差異就是:成立的方式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特定方式。
(五)根據法律是否明確規定和內容名稱,可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且有特定名稱的合同;無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特定名稱的合同。
三、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1、要約 (注意與要約邀請的區分)
(1)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的條件
①內容具體確定;
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要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4)要約撤回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5)要約撤銷
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6)要約失效的情形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
(1)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承諾的有效要件
①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②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③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期內作出;
④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3)新要約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的,為新要約。
(4)承諾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5)承諾撤回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二)合同訂立的幾種特殊方式
1、招投標方式訂立合同
2、交叉要約
3、拍賣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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