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②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③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④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⑤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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