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外合營者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3.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由董事長負責召集或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
4.下列事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1)章程的修改;(2)企業的終止、解散;(3)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4)企業的合并、分立。
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利潤分配和資本回收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的提取辦法,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然后外方每年提取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用于資本回收;合作期滿后,全部固定資產歸中方。
2.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內先行回收投資的,中外合作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合同的約定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一般采取董事會制。董事會是合作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
四、外資企業法
1.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2.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
3.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時,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必須是外國投資者自己所有。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作價應當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其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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