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義或自己名義為他人實施民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由他人代為實施民事行為的人,稱為被代理人,也稱本人。與代理人實施民事行為的人,稱為第三人。
2.代理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為職能。代理只能適用于民事行為。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
(3)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或經由間接代理人歸屬于被代理人。
例題:關于代理的表述,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代理被代理人獨立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是代理人的職能
B.代理的法律效果由代理人承擔
C.復代理人實施的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效果
D.委托人的自動介入,是委托代理關系消滅的特別原因
E.代理關系消滅后,代理人不能再以代理人的身份活動,否則即為無權代理
答案:ACDE
(二)代理的種類
1、根據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
2、根據代理人代理權來源的不同
3、根據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的方式
4、根據代理人系代為意思表示,或僅代受意思表示為標準
5、以代理權是否被限定為標準
6、以代理權的行使方式為標準
(三)代理關系的終止
1、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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